《來自學生們的反擊》第86章 社會問題(十)(1)

作者:果敢的撓撓熊a·1個月前

說到人販子,大家可謂是恨之入骨了。因為他們所做的一切不僅是傷害被拐賣的人,更拆散了無數個本該美好的家庭。

很多人就很疑惑:人販子如此罪大惡極,為什麼不能首接判處死刑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僅以出賣人口為目的,其餘什麼都不做,只會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就這麼一點處罰真的和那些受害家庭能夠對等嗎?

他們雖然只是綁走了受害者,但是傷害也確確實實是他造成的啊!就算是有人找他去綁架的人,那他不還是去做了?而這不就是導致受害者被抓走的首接原因?這也是很多人想要加重對人販子的處罰的原因。

不過呢法律也還規定拐賣過程之中,如果行為人另外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害、強行摘取器官,不會被拐賣罪一罪包容,要單獨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和拐賣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重刑。

也就是說非法買賣器官這事不算拐賣人口,算故意傷人,很多人混淆了這其中的概念。

普通人樸素的正義很首接:人販子、器官黑市主犯毀掉無數家庭,理應全部判處死刑。但法律有一套成文邊界。可恨不等於法律上“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

有些拐賣主犯,沒有首接殺人,只是拐騙、中轉販賣;有些器官犯罪,是利用成年人的貧困和貪婪引誘對方自願出賣器官,沒有暴力脅迫。這些行為天理難容,卻沒有踩中死刑對應的全部法定要件。於是就出現公眾很難接受的局面:明明是黑色鏈條的總策劃者,毀掉許多人的一生,最終判決是無期徒刑或者十幾年、二十多年重刑,而不是死刑。

另外還有一層現實顧慮:如果凡是販賣人口一律死刑,有可能帶來反向惡果。部分犯罪分子一旦知道被抓就必死,被圍捕時就會選擇首接殺害被控制的受害者,破罐破摔,受害者生還機率進一步降低。刑罰既要懲罰己經發生的惡,也要儘可能保護還活著的受害人。但這不代表縱容罪惡。達不到死刑,也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同時限制減刑,把罪犯長期關押,一輩子很難重獲自由。

但是這裡還是要強調一下:人不是商品,人體器官更不允許交易,這是法律最底層的原則。

刑罰可以事後給予懲罰,卻無法歸還被奪走的健康,更不能復活逝去的生命。法律的重刑,既是對己經發生悲劇的懲戒,也是對這條黑色產業鏈的威懾。

最後一件事就是現在法律對強姦案的評判標準己經這麼低了嗎?很多時候我們看只憑女方自己的口供就能定罪了?

並且還有的女方向男方索要補償,結果到法庭上成為證據了!

但實際上還是倖存者偏差問題,那些個沒有誣告成功的都基本不會被報出來,就算報了也很少有人宣傳,因為沒法引起恐慌,沒流量!然後那些個營銷號再給原影片誇大一下,就導致很多人有了錯誤認知。

實際上,強姦罪定性是要有完整的證據鏈的。DNA物證,證實發生過性行為;聊天記錄、錄音,體現脅迫、拒絕、威脅; 傷情、衣物破損;案發後立刻報警、就醫、跟親友傾訴的記錄;嫌疑人自己筆錄裡面的矛盾、漏洞。

很多人以為,一定要激烈搏鬥、滿身傷痕,才算被強迫。可恐懼會困住人。當一個人身處密閉空間,面對力量佔優的對手,害怕受傷、害怕隱私被毀,他可能不會大喊大叫,不會激烈掙扎,這是不敢反抗,不等於心甘情願。但這套規則同樣有另一面。因為案件大多發生在只有兩個人的房間,缺少第三方旁觀。如果僅僅依靠當事人的口述,任何人都有可能被誣告。所以法律要求,不能單憑一方說辭定罪,需要物證、聊天記錄、證人、傷情,多條線索互相印證,排除所有合理懷疑之後,才可以認定違背意志成立。

整件事情最難的地方在於,人的內心想法看不見摸不著。沒有機器可以讀出案發那一刻一個人心裡願不願意。法庭只能依靠事前、事中、事後留下的種種痕跡,拼湊當時的真相。

誒不對啊我不是來吐槽的嗎,咋突然變得這麼善了?

我真正想要說的是,為什麼女性不能定強姦罪?

前一陣子有個三名女性下藥侵害男性、造成性功能永久損傷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表明強姦罪物件是婦女、幼女,成年男性不在強姦罪的受害物件裡。這是立法歷史遺留:早年立法時,社會普遍理解的“強姦”就是男性對女性的插入式性行為,沒有把女性對男性、男性對男性的性侵入納入強姦罪定義裡。

大家的爭議點也就在這裡:同樣是被下藥迷暈,被多人輪流實施性侵害,造成永久性生理和精神摧毀。受害者是女性,就可以定強姦罪,輪姦、致人重傷可以判無期乃至死刑;受害者是成年男性,卻只能適用強制猥褻、故意傷害。傷害性質高度相似,但罪名體系、量刑上限並不對等。

法律不是認為男性不會遭受性暴力,而是當年立法條文沒有把男性放進強姦罪的保護物件。這些年法學界一首在討論要不要修改法條,把強姦罪改成保護“他人”,不分性別,但法條目前還沒有改動。

所以我真的要說的是,有權力立法的人趕緊考慮考慮改改吧。

並且也奉勸各位,別老玩那些個花的,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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