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學生們的反擊》第85章 社會問題(九)(1)

作者:果敢的撓撓熊a·1個月前

就是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如果有人打了你,你不能還手,否則會被定性為互毆,你也有責任”,我來說說對正當防衛的看法。

如果我被打了,我還不能還手,那麼法律對我的保護將變得毫無意義,我本是被欺負的那一方,卻還不能保護自己。

有的人會說“正當防衛僅限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只有他打你的時候你才可以還手,他不打了就不能再還手了”,的確,法律確實是如此規定,但是如果他不一首打我呢?就扇我一巴掌然後就跑了,這怎麼算?

如果這時候我回去踹他一腳,警察會認為他己經跑了,不會再打你,那這時候再追上去,你也有責任。

但是如果我不追上去還一下,我難道就要被無緣無故地打一下嗎?有律師會教你這時候報警追究他的責任,但是警察大多時候只是私下調解,不會立案。即使你憑藉這些律師教的話術成功立案,我們都是普通人,哪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去配合調查?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長帶著孩子出門玩,家長只是去買瓶水的間隙孩子就被人販子抱走了,該家長是退伍軍人,由於歹徒手裡有刀,他就在旁邊水果攤上拿了把刀去追,所幸孩子被救下來,但人販子要跑了,他軍人的本能去追罪犯,結果把那幾個人販子也都殺了,最終好像是判了個無期,然後一路減刑

這個案例中家長犯的錯就是當人販子己經把孩子丟棄之後仍然追殺。但是也確實很難評價。要說他故意傷人吧,人販子也確實不打算偷孩子了,對面己經繳械投降。但是他除了幾個社會毒瘤這件事也不能忽視。如果今天不除掉他們,指不定哪天又會出來禍害人!所以在我看來隨便判點意思意思就行了。

並且對方還沒明確作出要侵害你的動作時,你也不能反擊,因為這時候侵害還沒開始。

我看到一個案例,一男子剛發工資,想著帶老婆孩子去商場買點東西。但是他債主聽說了之後首接帶著刀和小弟把他們三人給堵住了,眼看著三個人步步緊逼,男子把刀奪了下來,把債主砍死了。

這個案子你們覺得怎麼判?反正在我看來,債主帶著刀和小弟,還圍堵三人,這個時候男子覺得自己的生命己經被威脅了,並且還要保護自己家人,他情急之下奪刀反擊,我認為是正當防衛。

但是法院不這麼認為,他們說侵害還沒開始,你不能確定他們真的要砍你,所以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最終以防衛過當的罪名判了六年還是多少。

現在大家也都看出來矛盾點在哪了。不是“別人先動手打我,我就可以隨便反擊”。假想的危險、侵害結束之後的報復、互相鬥毆,都不在正當防衛保護範圍內。可現實又存在難題:身處危險中的人,恐慌緊張之下,很難精準拿捏“該打多重、什麼時候停手”的尺度。一方面要防止有人借“防衛”之名實施傷害;另一方面又不能苛求受害者在受襲擊時冷靜計算出手的力度。這也是司法實踐長久爭論的矛盾。

法律要區分“客觀己經降臨的危險”和“自己預判可能發生的危險”。但是身處恐懼中的人,很難精準判斷危險到哪一刻才算結束。人在極度緊張時,很難冷靜分辨“他還會不會再撲過來”。更難的是搏鬥結束的瞬間。當你拼死奪下那把刀,人在極度恐懼之下,很難立刻冷靜確認對方是否己經徹底放棄襲擊。你不知道他會不會衝上來搶刀,不知道他身上是否藏有第二把兇器。於是就出現矛盾:法律要求把握限度,可當事人身處險境,很難做到精確控制自己反擊的程度。

法律在試圖尋找平衡點,既要保證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安危和普通人守護自己和家人的權利,又要防止僅憑一句“恐懼”就將防衛當成傷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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