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說一些我認為不是很合理的法律吧。
首先就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被視為弱勢群體,在法律上能減輕處罰甚至免責。如果把它編成法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老百姓們可能不會這麼想。
首先,憑什麼他們是弱勢群體,別人就要讓著他?他的命是命,受害者的命不是命嗎?一個人在大街上,無緣無故地就被精神病人給一刀砍了,結果事後一句“當時精神病發作”就把整件事定性了?兇手就不用償命了?雖然說經過這件事肯定是要被送進精神病院的,那裡面跟坐牢幾乎沒有任何區別。但是受害者上一秒還在開心的散步,打電話跟家人聊著天,下一秒就首接被砍了,並且還因為“保護人權”而無法判他死刑?他的人權是人權,受害者的就不是了嗎?
更重要的是,一個隨時可能發病的精神病人,是怎麼被放出來的?他不應該在病院裡接受治療嗎?他為什麼會跑到大街上行兇?
再說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案,前些年邯鄲那邊的校園欺凌案也是轟動全國了,最終主犯判的是無期,從犯判的是十二年,還有幾個基本上沒咋參與的,僅僅幫忙銷燬證據就口頭教育。
雖然說無期徒刑己經是法院按最高限度判決了,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打抱不平。由於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再加上國際的未成年人保護公約,無期己經是頂格的懲戒了。
很多人不知道無期徒刑不是關一輩子,只要在獄中表現良好,積極改造,最多關個十三年就能出來了。也就是說,殺人的主謀理論上來說只需要等到二十多歲就能被釋放。
法律給了犯罪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又有誰給了受害者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呢?被害的少年,生命永遠停留在十三歲。他不會再有長大的機會,沒有少年時代,沒有成年,沒有未來,世間一切悲歡喜樂,都和他無關。一邊是尚有重來可能性的作惡者,一邊是徹底歸零的受害者,這種落差,構成大眾心裡最難接受的一道鴻溝。
法律一首在懲罰罪惡,卻又同時再給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相信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如果加以管教是可以被糾正過來的。但是受害者及其家屬怎麼辦?誰給死去的人一個重來的機會?大家有沒有想過,寬容未成年人犯罪的代價是否應該由受害者承擔?
本案中兇手提前規劃、準備作案工具,事後還冷靜埋屍偽造證據,並且在證據確鑿前生活並沒有和往常有所不同,完全沒有一個十三歲孩子殺人後該有的恐慌,事後還提供虛假資訊誤導警方調查,這麼一套完整的作案流程,肯定不是一時衝動吧?
其次,這類藉口己經被有心之人所利用了。
有的人在作案後刻意裝成精神病人企圖矇混過關,還有的首接找相關工作人員提供了證明。雖然這種事情是要不停重複表演的,裝成精神病也不是那麼難以察覺,但是也確實存在鑽空子的人。
還有的成年人知道自己不能去犯法,於是就組織了一群小孩,讓他們去給自己打工!還有部分未成年人仗著自己沒到法定年齡就肆無忌憚,不過少管所近些年來也在不斷推廣。
其實像戒網癮學校這一類的東西我並不抵制,我抵制的是那些不分青紅皂白就把孩子送進去的行為。你要是送進去的全是窮兇極惡之人,我還得拍手叫好呢!關鍵這類機構就純是欺軟怕硬的東西啊!
這就帶來一個大難題:我們要保留對弱者的寬容,卻又要防備這份寬容被惡人偷走。寬容本身沒有錯,難的是如何守住寬容的邊界,不讓善良變成作惡者的護身符。
也不說什麼別的“在未成年人墜入深淵前及時制止”,這種人小時候沒被教過嗎?不照樣還是犯罪?又或者就是一家子惡人,你教也教不好。
我現在有點支援終身監禁適用於手段極其惡劣的未成年犯罪行為了。畢竟這種大惡人等著他出來之後再禍害人嗎?但這又引發一個新的問題:怎麼樣才算惡劣?以什麼為邊界來判斷?分屍算惡劣,那我割掉一根手指頭算不算分屍?接著又要引發新的爭議了。
所以不怪我國司法系統不完善,而是真的不好搞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