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開庭,審判長一一核對幾人的身份資訊,確認無誤後,公訴人起身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蔣玉蓉,女,1976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5年10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夏國忠......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經本院批准逮捕......”
唸完基本資訊,公訴人又翻了一頁文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蔣玉蓉因對被害人顧佩玲(系被告人夏國忠前妻)心懷怨恨,於2018年8月中旬起意殺害顧佩玲。同月20日,蔣玉蓉透過中間人聯絡到大車司機江宏文,以兩百萬為報酬,指使江宏文駕車撞擊顧佩玲致其死亡。”
“2018年8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蔣玉蓉前往案發小區對面咖啡廳五樓守候觀察,江宏文則駕駛大貨車停靠在小區正門附近蹲守,等待時機。”
“當日十一點五十分許,被害人顧佩玲因故跑出小區,江宏文當即駕車加速撞擊,致顧佩玲當場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系因車輛撞擊致顱腦損傷合併胸腹腔臟器破裂死亡。蔣玉蓉親眼目睹全程後,於次月分十次給江宏文現金共計兩百萬。”
“二、案發當日十一點二十分許,被告人夏國忠前往被害人顧佩玲住所,因女兒撫養瑣事與顧佩玲發生爭執。期間,夏國忠情緒激動,對顧佩玲進行言語侮辱和肢體拉扯,致使顧佩玲頭部撞擊牆體受傷。”
“後顧佩玲因極度恐慌跑出小區,被江宏文駕駛的車輛撞擊身亡。夏國忠的先行刺激、拉扯行為與顧佩玲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案發後,夏國忠發現蔣玉蓉與司機江宏文之間的交易,為了幫助蔣玉蓉掩蓋罪行,將江宏文騙至雲興高速,故意派人制造車禍,導致江宏文當場死亡。”
“西、2025年六月三號,被告人夏國忠在得知其女顧星晚(本案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正在收集案件證據,準備向檢察機關申請重新調查後,為阻止罪行敗露,聯絡到社會閒散人士梁明遠與其女友陳豐月,以一百萬為報酬,指使兩人聯合對顧星晚實施殺害行為,但未得逞。後梁明遠被抓獲,主動供述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公訴人逐一齣示人證、物證等大大小小几十項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玉蓉目無國法,僱兇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夏國忠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又包庇他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既遂)、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當數罪併罰。”
審判長等公訴人坐下,才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蔣玉蓉,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蔣玉蓉臉色陰沉至極:“聽清楚了。”
“你對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罪有異議嗎?”
蔣玉蓉咬著牙:“有,憑什麼就認定人是我殺的?我好歹是一個市長的女兒,為什麼要跟一個被甩的前妻過不去?”
公訴人掃了她一眼道:“審判長,公訴人請求出示江宏文手機電子資料報告。”
審判長:“准許。”
法庭左側螢幕亮了,是江宏文手機簡訊頁面截圖,公訴人做了密密麻麻的表格和時間戳。
“八月七日,蔣玉蓉發給江宏文:有筆貨需要你幫忙拉,明天來洪江路酒樓3樓307房間。”
“八月十二日,蔣玉蓉:今天在她門口等著,出來就把人撞死。”
“八月十七日,蔣玉蓉:你是廢物嗎?都幾次了,還沒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