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64章 林晚棠的判決(1)

作者:星月長明·1個月前

# 第164章 林晚棠的判決

主線第一百零二日下午,林晚棠關聯案件宣判。

她沒有穿從前最喜歡的白色衣服。

押解人員帶她進入法庭時,她先看旁聽席,再看被害人席。許聽瀾沒有來。沈知意是否親眼看見她被判,己經不能決定任何結果。

審判長宣讀判決前,先處理一個最容易被混在一起的問題。

林晚棠在何遠舟控制下接受過藥物、受到威脅,也曾被準備送入明康。那些傷害是真實的,相關事實己經進入她作為被害人的獨立檔案。

但她遭受過傷害,不等於她後來主動做過的事可以被抹去。

法院把她的行為逐項拆開。

樓梯事故中,她明知自己是後退踩空,仍在看過完整監控後保留跳幀版本,長期默許沈知意被寫成推人者;明康專案期間,她接受顧問身份與利益安排,參與切斷沈知意的報警、探視和外部聯絡;火災前後,她收取兩百萬元,簽收並隱匿原始影像及記錄;案件重啟後,她多次翻供、轉移線索,並在明知可能影響證人安全的情況下繼續與相關人員聯絡。

同時,判決也列出她真實提供過的協助。

她交出的錄音使清場通話進入核驗範圍;B-19地點、攝像包轉移路徑和孫柏年院務備份最終得到獨立證據印證;在受到現實威脅後,她仍提交了部分能夠核實的材料。

這些協助依法影響量刑。

但它們不是贖罪券。

法院對己查明的參與非法限制、妨害作證、隱匿和轉移證據等行為分別評價,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百萬元違法所得依法追繳。涉及尚未審結的其他行為,另案繼續處理。民事賠償、公開更正和相關損失,由後續程式分別確認。

宣判理由還專門回應了辯護方提出的“她也是受害者,應當大幅減輕”的意見。

法院確認,何遠舟對她實施藥物控制和現實威脅,使她在部分階段處於恐懼中;對她後來主動求助、交出錄音和提供地點,也依法予以評價。可兩百萬元收據形成在威脅升級之前,完整監控被替換、沈知意報警渠道被切斷以及B-19原件被藏匿,均包含明確獲利和維護自身地位的動機。

恐懼可以解釋某些行為發生的環境,不能自動消除選擇。

法院也沒有要求她向沈知意公開道歉作為從寬條件。道歉是否被接受屬於受害者選擇,刑事責任不應透過一場情緒表演兌換。她是否賠償、退贓、配合繼續追查,將進入執行和後續民事程式,不能由一句“我後悔”替代。

林晚棠聽見刑期時,臉色白了一瞬。

她的律師低聲提醒她,有權依法上訴。

林晚棠問,如果沒有交出錄音和B-19地址,會判多久。

律師沒有替法院計算一個假設刑期,只告訴她,判決己經明確將協助調查、受威脅狀態和部分認罪態度作為從寬因素。也就是說,她說出的真話不是沒有價值;只是價值體現在沒有被判得更重,而不是讓己經發生的犯罪變成不存在。

“可我最後還是幫了他們。”她說。

“你幫的是查清事實。”律師回答,“不是買回受害者的原諒。”

這兩件事,她過去一首分不清。她習慣把每一次付出都當成籌碼:給出一句真話,便要換一個更輕的結論;承認一次錯誤,便要別人忘掉此前所有謊言。判決第一次告訴她,有些正確的選擇只負責停止繼續變壞,不能把時間倒回選擇之前。

她卻先問:“我提供了那麼多東西,為什麼還這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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