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63章 S名單受害者共同作證(1)

作者:星月長明·1個月前

主線第一百零二日上午,遠端作證螢幕依次亮起。

法庭沒有讓所有人排成一列,也沒有要求她們用真實姓名交換可信。有人只保留聲音,有人用遮擋畫面,有人提交經過本人確認的書面陳述。每一份證言開始前,審判長都先說明:她們只需要講自己能夠確認的經歷,不必替別人證明,也不必回答與案件無關的隱私。

第一名是S-09。

螢幕裡只有一把空椅子和經過處理的聲音。

“我今天不說我後來過得有多慘。”她開口,“我只說三年前,我說過什麼。”

她說自己第一次拒絕Z-3時,理由是藥袋沒有名稱、護士也不肯說明成分。護理原件寫著“拒絕不明藥物”,專案摘要卻變成“對治療抱有敵意”。她第二次要求報警,因為隔壁病房有人夜裡呼吸異常;原始交班記錄留下號碼,正式病歷只剩“被害內容擴大”。

辯護律師追問,她能否確認隔壁病人當時的症狀由Z-3造成。

“不能。”S-09回答,“我沒有看見她用的是什麼,也不是醫生。”

“那你今天的陳述,不能證明藥物傷害。”

“我沒有說它能。”她停了一下,“我證明的是,我當時說了一個具體事實,他們沒有去查,而是先把我寫成不可信。”

她沒有把不知道的部分補全。

第二名證人沒有出聲。

書記員宣讀她親自確認的書面陳述。她曾被明康記錄為“治療後停止反覆聯絡家屬”。真實情況是,手機被收走,固定電話許可權被關閉,寫下的號碼也在查房時被撕掉。

她在陳述最後寫:

**我不是不再想找人,是己經沒有辦法找。**

辯方指出,她的門禁記錄缺失兩天,無法確認每一次限制都由何遠舟親自下令。檢方接受這個邊界,只將她的證言與專案許可權表、裝置日誌和護理原件放在一起質證,不要求她替指揮鏈作結論。

第三塊螢幕亮起前,法庭先核對了一份被何遠舟反覆引用的《自願治療同意書》。

簽名確實屬於證人本人。

她沒有否認。

“字是我寫的。”經過變聲的聲音說,“但他們只讓我看最後一頁。護士告訴我,不籤就不能見孩子,也不能離開觀察室。”

辯方指出,沒有錄影證明當時存在威脅。證人承認自己無法提供完整現場影像,只能確認簽名環境、在場人員和簽字後仍被鎖門的事實。檢方隨即提交同日門禁、探視申請和護理交班。三份記錄不能自動證明每一句威脅,卻能證明她簽字前後都沒有獲得自由離開的機會,也沒有拿到包含Z-3風險和退出條件的完整文字。

審判長當庭說明,簽名真實性與同意是否真實、自願、充分知情,是兩個不同問題。

她沒有要求法庭宣佈所有醫療同意書無效。

她只說:“他們後來總拿那張紙問我,你自己籤的,為什麼還要報警。可我籤的那一頁,從來沒寫報警會被當成病。”

第三塊螢幕上出現的是一雙放在桌面的手。

證人選擇使用現名,不恢復原家庭姓名。她講的不是用藥,而是所謂“家屬接回”。明康曾把她送回參與強制收治的丈夫身邊,並在效果統計中寫“家庭關係改善”。她離開後再次遭到控制,首到多年後才獨自逃走。

“你為什麼不願公開真實姓名?”辯護律師問。

“因為我現在的生活不屬於這個案子。”她說,“我來證明那次轉運不是我的選擇,不是來把住址交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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