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認屍那天,法醫是我》第163章 S名單受害者共同作證(2)

作者:星月長明·1個月前

法庭當庭制止繼續追問她的婚姻與現住地。

魏衡的證言最短。

他沒有以S-00身份講述全部五年,只確認自己曾提交地下裝置安全報告,隨後被刪除員工身份、限制離開,並被要求以“患者”身份接受觀察。舊伺服器中的舉報檔案、勞動記錄和裝置銘牌能夠獨立印證這段過程。

“你是否患過精神疾病?”辯方問。

檢察官提出異議。

審判長要求重新表述。

律師改問:“你被列入觀察物件時,是否接受過正規評估?”

“沒有。”魏衡說,“他們先把我寫進去,再讓我證明自己不該在裡面。”

葉安寧無法作證。

她的姐姐沒有替她講內心感受,只提交六年前的失蹤登記、無名患者入院記錄和親緣確認材料。她說:“我不知道她當時願不願意見我們。等她能表達以後,由她自己決定。今天我只確認,我們收到死亡訊息時,她其實還活著。”

這句話沒有被寫成團圓。

法庭記錄的是身份錯置、虛假轉歸和六年無名救助。

共同作證持續了整整一天。

有人記得門鎖的聲音,卻記不清日期;有人能準確說出藥袋顏色,卻不能確認劑量;有人承認自己在長期鎮靜後出現過記憶混亂。辯方抓住差異,指出受害者之間的陳述並不完全一致。

鑑定人回答,不同個體對不同事件出現差異並不異常。證言不能因為相似就自動互證,也不能因為存在差異就全部無效。能夠進入判斷的,仍然是每個人的具體陳述與外部記錄是否相互支援。

何遠舟一首在聽。

他沒有再長篇解釋,只在S-09說“我當時拒絕”時寫下:依從性不足;在魏衡說“先寫進去”時寫下:缺乏疾病認知。

同一套詞,首到今天仍沒有變化。

最後一份陳述來自一名不願出庭的受害者。

她只允許書記員宣讀一句話:

**我不需要法庭證明我從來沒有生過病。我需要法庭確認,即使一個人生病,也不能因此失去拒絕、報警和離開的權利。**

法庭裡很久沒有聲音。

這些證言沒有把二十七個編號合成一個悲慘故事,也沒有替任何一項罪名繞過證據。它們證明的是,明康反覆使用過同一種方法:先剝奪表達渠道,再把沉默寫成改善;先拒絕核查求救,再把求救寫成症狀。

法庭沒有讓她們在結束後共同出現,也沒有安排合影。證人從不同通道離開,彼此甚至不知道其他人的真實姓名。所謂共同,不是她們必須成為一個群體生活,而是每個人都終於可以在不被另一個人代言的情況下,把自己那一部分事實留進卷宗。

舉證質證結束後,審判長宣佈本階段庭審結束,案件進入評議與分案宣判程式。

許聽瀾離開法庭時,書記員遞來一份送達回執。

最先宣判的,不是何遠舟。

是林晚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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