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條能用到什麼份上。”
“第一條能用到底。”韓東昇說,“確定意見,說的是不是。三個名字比各自的樣本,都不是本人寫的。上了庭,對面能打的只有鑑定人的資質和檢驗過程那三頁。”
“第二條呢?”
“第二條是傾向。”韓東昇說,“傾向的意思是那頭覺得像,可不敢說死。對面站起來問一句,你們憑什麼只到傾向、不到確定,那頭得答參考件是影印件、不列為檢材。這一問一答記進庭審筆錄,第二條就剩個影子。”
“影印件本來就進不了檢材欄。”溫則鳴說,“我送的時候寫的是參考件隨附,那頭照著寫的。原件到了再補一份委託,那時候第二條才有可能站得住。”
“原件什麼時候到。”
“保險公司說調原件走內部審批,還要三五天。”李揚說。
韓東昇把交警那本卷推到一邊,騰出一塊地方。
“還有一樣得等。這類單子有回訪。”
“回訪?”
“出了單,隔幾天打個電話,問投保人知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保額多少,受益人是誰。”韓東昇說,“有的公司連被保險人也回訪。有錄音的,要存。”
“三年前的還在不在?”
“可回溯那套規矩下來以後,視聽資料要留。”韓東昇說,“合同終止起算,五年。這幾份還在期限裡頭。”
“那就是有。”
“有沒有,得看他們當年錄沒錄。那會兒剛開始推,做不做得全,還不好說。”
“函上禮拜一跟保單原件一塊兒發的。”李揚說,“現在還沒回。”
“催一下。”
溫則鳴把上禮拜那份補充委託的底稿從卷袋裡抽出來,跟意見書並在一處。底稿末寫的是樣本單一。他看了一會兒,把底稿又收回去了。
“那麼這三個人。”傅雪蘅把那兩頁拉到自己跟前,從頭看到末一行。
“這三個人的名字,不是他們自己寫的。”溫則鳴說,“那他們就是被冒名的。”
“三個人轉被害人。”傅雪蘅說,“筆錄重做一遍,按被害人陳述做。原先那三份證人筆錄不作廢,附在後頭。”
“他們本來也不是嫌疑人。”韓東昇說,“轉這一下,卷裡怎麼落。”
“本來不是,可卷裡一直掛在涉案人那一欄。”傅雪蘅說,“挪到被害人那一欄,往後取證、告知、出庭,走的是另一套程式。”
“告訴他們到什麼程度?”
“告訴他們那三個名字不是他們寫的,公司註冊跟他們不相干。往後案子進了法庭,這三個人是要出庭作證的。”
“保單提不提?”
“不提。”傅雪蘅說,“他們眼下只知道名字被人用去開了公司。保險那一頭,一個字不許提。”
“見了面順帶問一句。”傅雪蘅說,“那個業務員的名字,他們三個認不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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