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後。
市中級人民法院。案卷從公安局刑偵支隊流轉到檢察院公訴科,最終落在法官的案頭。傳票寄到了陸明手裡。所有程式按部就班,一條十年起步的司法流水線己經組裝完畢。
第一審判庭。
陸明換了件乾淨的白襯衫,坐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席。旁聽席空空蕩蕩。法警押著五個穿著看守所黃馬甲的男人走進來。王大刀走在最前面,剃了光頭,往日的囂張氣焰被手銬腳鐐壓得乾乾淨淨,腳步拖沓地走進被告席。
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王大刀的辯護律師舉手發言。“審判長,辯護人對公訴方提交的視聽資料有異議。”律師站起身,整理了一下領帶,“案發現場位於廢棄化工廠,受害人陸明提前安裝隱蔽攝像頭,屬於非法偷拍。基於毒樹之果理論,該監控影片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陸明翻開面前的《刑事法律彙編》。
沒有抬頭,他首接念出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對視聽資料應當審查其收集程式、方式是否合法。廢棄化工廠屬於無人管理的開放性區域,不具有私密性。在該區域安裝監控,不侵犯任何人的隱私權。”
陸明合上書本,看向辯護席。
“退一步講,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受害人為了固定犯罪證據,在非他人私密空間錄製的視聽資料,具備證據能力。律師同志,毒樹之果這個詞,用在這裡水土不服。”
公訴席上的檢察官推了推眼鏡,微微點頭。
“公訴方支援原告意見。涉案影片拍攝地點非私密空間,取證手段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投影儀亮起。化工廠的夜視影片、醫院的傷情鑑定、手錶的中檢證書,連同那段揚言報復的清晰錄音,在大螢幕上依次播放。
一條閉環的證據鏈,首接把被告人的退路焊死。
辯護律師翻動著公訴人提交的證據目錄影印件。厚厚一沓,全是實錘。他看了一眼被告席上面如死灰的王大刀,默默合上案卷。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但面對這種把自己往死裡捶的受害人,神仙來了也得搖頭。
律師坐下:“辯護人對證據合法性不再持有異議。轉為罪輕辯護。”
防線一破,被告席亂套了。
“法官!是他先動的手,我連那小子的衣角都沒碰到!”最邊上的馬仔指著旁邊的同夥。
“放屁!是你先踹的!刀哥讓我們乾的,我們就是跑腿的!”
王大刀急眼了,戴著手銬的雙手猛拍面前的木欄杆。“你們幾個反骨仔,老子平時白養你們了!”
砰!法槌落下。
“肅靜!”審判長面沉如水,“被告人遵守法庭紀律,再有喧譁,依法逐出法庭!”
兩名法警大步上前,按住王大刀的肩膀,強行將他押回座位。
安靜了沒兩秒。兩個年紀小的馬仔當場哭出聲來。鼻涕一把淚一把,毫無形象可言。
“法官,我真不知道那表值十萬啊!我要是知道,借我十個膽子我也不敢拿。”馬仔抽噎著,“我認罪,我願意賠錢!求求法庭給我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不想坐十年牢……”
十年。這個數字對街頭混混的殺傷力是毀滅性的。他們不怕打架進拘留所蹲十五天,但十年大牢,足夠把一個人的一生徹底廢掉。
陸明適時舉手。“審判長,原告提交附帶民事賠償訴狀。”
書記員走過來,接過檔案遞交到審判臺。
訴狀寫得很清楚。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外加被王大刀踩碎的平板電腦折價,以及精神損失費。不多不少,合計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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