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明彎腰,拾起地上的EMS快遞信封。
沒有多餘的動作,撕開封口,抽出裡面的幾張紙。
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鮮紅公章,印在傳票最頂端,格外醒目。
他目光下移,掠過民事起訴狀副本。
原告:黑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陸明,在繼承其父陸建國遺產範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高額逾期利息。
訴訟標的額,總計五十萬元人民幣。
傳票上的開庭日期,定在十五天後。
五十萬。
這個數字足以壓垮城中村任何一個家庭。
陸明面無表情,視線落在了起訴狀末尾。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東,執業證號:XXXXXX。
他坐回電腦前,開啟市律師協會的官方網站,在律師查詢一欄輸入了陳東的執業證號。
頁面跳轉。
陳東的個人履歷和過往代理案件記錄,一條條羅列出來。
近五年,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百三十餘起,其中一百二十起的原告,都是黑龍小額貸款公司。
勝訴率,百分之百。
一個專為黑龍公司處理“法律事務”的金牌打手。
陸明關掉網頁,拆開剛到貨的快遞,一本嶄新的《民事訴訟法》擺在桌上。
他翻開書頁,首接定位到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第六十西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一條條法條,被他迅速掃描、記憶、拆解、重組。
第二天一早,陸明拿著父親的死亡證明和戶口本,去了最近的建設銀行網點。
“您好,我想查詢一下我父親陸建國十年前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