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叫唐遠。街頭歌手。
“在哪兒唱?”陳凡問。
“城區商圈步行街。一天唱四到六個小時,收入靠路人打賞,大約一百到兩百塊。”
“一百到兩百不夠吃住。”
唐遠點頭:“住在城區邊緣廉價出租屋,月租六百。房間只有一張床一把椅子一把破風扇。吃的是便利店打折麵包和速食麵。”
“生存勉強能維持。”陳凡說,“你的問題不是生存問題,是夢想問題。”
唐遠愣了一下:“你怎麼知道?”
“你有唱功天賦。嗓音條件和音域不是普通人能達到的。你唱的不是流行翻唱,是原創。自己寫歌自己唱,旋律感和歌詞質量都高於步行街其他歌手的水平。”陳凡看著他說,“但天賦沒有出路。”
唐遠沉默了幾秒:“商圈管理方不允許我在步行街長時間駐唱。規定是商業區域不允許非授權演藝行為。我是自發駐唱,沒有授權。每次看見我就驅趕,驅趕完了換個角落繼續唱,唱完又被驅趕。不暴力,口頭警告加保安領人離開,不構成人身威脅,但構成生計威脅。”
“更大的問題不是商圈驅趕,是合約。”陳凡說。
唐遠的手攥緊了吉他包的布繩。“我之前簽了一份合約。合約方是星河傳媒,本地演藝經紀公司。合約看起來給了機會:公司提供演出平臺和宣傳資源。但實際條款是全部原創歌曲版權歸公司,管理費百分之七十,到手六十塊不夠吃住。不得單方面終止合約,違約金十萬。不得在其他平臺演出,不得自行釋出歌曲,不得接觸其他經紀公司。”
“全部版權歸公司。百分之七十管理費。十萬元違約金。不得終止。不得釋出。不得接觸。”陳凡說,“這不是合約,是籠子。”
“籤的時候沒有選擇。”唐遠說,“沒錢沒資源沒人脈,天賦沒有出口時籠子看起來也是出口。簽完才發現,公司提供的平臺是兩三個小酒吧駐唱位,宣傳資源是門口一張列印海報。遠低於條款描述。”
“籠子門關上了。”陳凡說。
“陳先生,我被一份合約困住了。”唐遠說話語氣平靜,不是憤怒的語氣,是疲憊的語氣,“我想唱歌,想寫歌,但這份合約讓我什麼都做不了。我出不去,也活不好。”
疲憊裡帶著一點倔,倔是因為天賦還在,天賦不甘心被籠子困住。
陳凡看著唐遠,問了一個問題:“合約副本有沒有?”
“沒有。原件在公司。我籤的時候他們沒給我副本。”
“簽約的時候有沒有人給你解釋條款?”
唐遠搖頭:“給了我一份看,說簽了就能上臺唱歌。我沒細看就簽了。簽完才知道管理費百分之七十。”
陳凡點了點頭。
系統提示響了。
“通玄承辦系統。第十二樁委託受理確認:街頭歌手唐遠,原創歌曲版權被經紀公司合約剝奪,管理費比例過高,違約金條款限制自由。委託評級待定。功德結算待定。”
第十二樁委託。
合約問題。法務層面的問題。
法務許可權在四階解鎖,四階還沒到。但陳凡在工傷賠付委託中已經找到了法務切入點:勞動仲裁。經紀合約不是勞動合同,但管理費和違約金條款涉及勞動權益,仲裁可以覆蓋部分合約爭議。
三階許可權可以切入法務層面,但切入不代表完整解決。版權歸屬不屬於勞動權益範疇,需要法律層面專業判斷。
陳凡看著唐遠疲憊中帶著倔的表情,做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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