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案房的長案右側,新支起了一張案桌。兩張桌之間留著一條只容一人透過的窄道,卷袋分壓兩邊,連垂下的封繩都沒有碰在一起。
巳初過半,謝臨舟離開內院,轉進門來。陳知微已經從醫所回來,正把最後一隻卷匣推到新桌裡側;雲滿和青硯候在一旁,等著北解稅糧的第二輪複核開案。
“三千石賑糧是現案。”她說,“北解虧空是歷年待核。卷、匣、證人都要分開,不能因為做法相似便混用。”
謝臨舟點頭,讓書吏在新卷首頁寫下“北解複核”。
陳知微把五月二十二日的七縣合冊攤在左側,又將北倉實收總冊移到右側:“合冊不重做。今日只拿地方初分的結果,與北倉實收逐筆對校。”
書吏按來源給卷袋掛籤。十九份地方實報中,七隻簽寫“駁單原件存縣衙”,十二隻寫“驛遞抄頁存縣”;北倉過去三年的實收總冊、復秤匯頁和口糧減發令,則分列“北境核驗抄本”與“正式調檔”。先到的分趟復秤副頁另壓在桌角,沒有混進上京回證的卷袋。
青硯沿著總冊讀下去:“江南七縣三年應解北糧,二萬四千六百石。地方核銷,足額。”
他的指尖移到北倉冊末:“實收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七石。”
算盤珠一陣脆響,最後停在二千六百一十三上。
謝臨舟按住總冊:“不要把二千六百一十三都寫成貪墨。”
“翻車、沉船、黴損、邊地復秤有差,都可能讓糧數變少。”謝臨舟的指尖點在“待分”一欄,“排除得了這些,又找得到去向或造假動作,才能寫貪墨。”
東值房、西值房和廊盡頭的小證房同時開了門。三組書吏各抱一摞捲進去,門外分別留下傳案的人。
謝臨舟站在廊中逐組交代:“東值房只核江南發出多少;西值房只核北倉收到多少;小證房查驛站、渡口和修車記錄。寫完就在房內封袋。三袋沒有到齊,誰也不許先拆。”
三扇門先後合上,組與組之間再無人走動。
三隻封袋先後送回北解案桌。末袋一到,謝臨舟驗過三處封記,才讓人同時拆開。十九份對校頁從案心鋪到案角,他看完差數,把爭議最重的三份留在手邊,其餘十六份推給書吏:“核法不變,逐份入附冊。”
他翻開最上面一份。景元二十年秋糧,八百石。
青硯把江南冊和北倉冊並排壓住:“江南記足額啟運,北倉實收七百四十二石。地方原報‘渡河散失五十八石’,賑濟司駁回後,改成了足額交割。”
三類沿途簿冊接著擺到案上。渡口簿記著三輛糧車在下坡處翻進淺灘,隨車糧牌合計七十八石;車行修冊上,一輛換過兩根車轅,另兩輛重新箍過輪緣;三個沿河村的保甲冊則各有撈糧記錄,共撈起二十三袋,曬乾復秤二十石,交回官隊。
陳知微撥開算盤:“七十八,減二十。”
珠子停住,正是五十八。
“四處記錄能互相咬合。”謝臨舟合上渡口簿,“五十八石列真實損耗,另記核銷失真。沒有人收糧、兌銀的證據,不寫侵吞。”
陳知微抽出壓在下面的第二份,一千二百石豆糧。
地方冊報途中黴損一百石,北倉冊實收一千一百石。數字恰好合上,北倉樣袋頁卻寫著“豆粒外幹內溼,帶淡鹽味”。青硯翻遍沿途驛程簿,也沒有找出連續大雨的日子。
“像江寧溼谷的做法。”陳知微把樣袋頁轉給謝臨舟。
謝臨舟沒有去碰那頁:“相似不能代替證據。需要查袋號。”
發糧冊把一千二百石分作四十八車,每車指定一袋到倉驗樣。青硯把末十車的“豆三十九”至“豆四十八”十個留樣號抄成一列。北倉留樣櫃的清冊上,只有“豆三十九”“豆四十七”和“豆四十八”三處蓋著存驗小印;“豆四十”至“豆四十六”,連續空了七格。
槐山車行賬隨即翻到同一夜。七輛沈家空車“替換北運車”,原來的七輛北運車以“換轅待修”為名留在舊鹽倉,車伕名冊裡還有羅四。舊鹽倉當年的柴賬也被翻開,頁角一行小字寫著“燒疫繩七束”。
雲滿的目光從七個空號移到七輛車,又落到七束疫繩上:“都是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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