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致遠寫過七封道歉信。
第一封寫滿解釋。他說自己從小看母親忙到生病,所以見不得予安熬夜;說他只是希望婚後有穩定生活;說簽名雖然用了錯誤方式,出發點卻是好的。
心理師讓他重新讀一遍,問:「這封信裡有多少句是在說明她為什麼不該生氣?」
他數不出來。
第二封寫滿承諾。他願意搬到臺北、願意讓予安工作、願意分擔家務。心理師又問,為什麼每一個決定仍然以「願意讓」開始。
他第一次發現,自己真的把選擇權想成掌握在手裡的東西。他以為好丈伕是替家庭做正確決定,只要結果夠好,過程不必徵得每個人同意。父親一直這樣對母親,母親也總說男人有主見才可靠。
可予安不是一項需要被管理的家庭風險。
第三封以後,他不再寫複合。他把事實寫清楚:登入她的賬戶、複製簽名、替她發信、用醫療記錄暗示她不穩定、在公司樓下等待。他以前會在每件事後加一句「因為我太愛你」,後來把那些句子全部刪掉。
法院判決前,他終於寫完第七封。信裡只有道歉、賠償與他已經採取的措施,沒有請求,也沒有問她是否原諒。
寄出後,他仍然期待回覆。一天、一個月、半年,郵箱都沒有新信。他難過,卻開始明白,真正的負責包括接受受傷的人不再給自己位置。
他換了工作,把共同朋友還給予安,不再透過任何人打聽她。偶爾在新聞裡看見老百貨改造案,他會停下來讀,卻不留言,也不把她的成功解釋成自己失去後的結果。
她本來就有能力。只是他曾試圖讓這件事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