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廣年會認這種結。
卻未必還能打出來。
他的右手食指、中指和無名指向掌心蜷曲,三根屈筋已經僵縮多年;左手拇指末節缺了一半。鄰居說七年前磨軸夾手後,他系口袋都改用木夾,磨坊賬袋上的繩結由夥計代打。
秦越在屍身手上試了同粗麻繩。右手三指不能主動伸直夾住繩尾,左拇指無法與食指穩捏。要完成七回扣最後一次穿尾,他至少需要別人預先打好結,或用牙和固定釘反覆輔助。
現場桌邊、牆上和梁下沒有供單手繞繩的釘痕,麻繩尾端也沒有牙咬溼痕。
“他一個人打不出這隻結。”秦越說。
這仍不等於必為他殺。
盧廣年可以早些讓別人替他打好吊物結,再自行套頸;也可能從舊倉取來已經成結的繩。要查繩的來源、結內舊灰和誰知道他手傷。
木鬥同樣沒有給出答案。
鬥口距盧廣年鞋底兩尺,若踩鬥上梁,踢倒位置應更靠身下。現在木鬥倒在桌邊,鬥沿積灰完整,只有一枚新鞋印,鞋長比盧廣年腳上布鞋短一寸。也可能他先挪鬥,再走到繩下;鞋印屬於發現者或舊日來人仍待逐一排。
屋外雨後泥地有三類足跡。
送通知軍戶和隨後見證人的腳印可排;更早一雙窄底鞋從後窗繞入,離開時踩上乾草,方向通往軍墳。足跡只剩四枚,不夠量完整步態。
認罪書的字不是盧廣年平日賬手。
磨坊簿上的字粗、左傾,許多糧名用簡記;認罪書正文端正,是熟悉案牘的人書寫。末尾“盧廣年”三字較粗,與其並賬簽名有六處筆勢相同;可能是本人署名、臨摹,也可能他只簽了末尾。
指印壓在名字下方。
盧廣年右拇指舊磨裂紋與印面大體相合,可印泥只停在紋脊,指甲溝沒有殘墨。活人輕按、被人握手按或死後壓印都可能形成,秦越不能僅憑墨分出。
“他識字到什麼程度?”沈硯白問。
磨坊夥計說他能記人名、斤兩和短句,寫三頁官樣認罪書很吃力,卻不是絕對不會。認罪書正文是否由他口述,需要找書寫者;若他被迫簽名,現場為何無搏鬥也要解釋。
火場與死者鞋底分開比對。
尾槽周圍是溼黑泥、油灰和燒焦麩屑。盧廣年鞋底只有軍需房附近的白砂、乾草和少量陳糧塵,沒有溼黑泥。灰短褂袖口也無新油味,掌上沒有提水桶留下的溼麻勒痕。
前門守者重新辨認,承認寅末煙暗,只憑灰衣和跛步以為是盧廣年。盧廣年並不跛,只是右手僵;胡炳才有明顯左腿外撇。守者把兩個老人特徵混在了一起。
因此不能再寫“火起時見盧廣年提水”。
原證詞保留,旁註辨認撤回。撤回不罰守者,也不把灰衣人自動改成胡炳。胡炳仍在馬背泉東帳,白狼川兩名見證可核其當夜位置。
午後,公糧照上限發出。
兩盤小磨、十二石臼和整粒浸煮使出餐晚了近一個時辰,柴耗多出三成。沒有因查命案停鍋,也沒有把盧廣年死後個人存糧直接充公。他住處只封可容賬證的箱櫃,日常衣藥由一名遠親登記保管。
當日可發八百二十五斤二兩,實出七百八十斤,酉末結餘四十五斤二兩。正常種六百一十斤十五兩未動;低芽率一百一十九斤三兩轉食八十四斤十一兩後,餘三十四斤八兩;停用一百零七斤仍封。次日若無新糧,種改食不再只是預警,而是必須表決的現實選擇。
賬板在盧廣年死後照常更新。五十一筆並賬的補錄期限不因經手人死亡自動取消,改由磨坊夥計、夜車目擊者和三方收條逐筆說明;不能完成的標“來源斷於盧廣年”,不偽造補齊。
軍墳暫不因認罪書一句“勿擾”停止調查,也不立即大規模掘墓。第七十三章二百四十七名死者中,有兩百餘座墳在歸雁、黑石堡與石羊口可對應;先查墓碑、埋葬簿、家屬見證和地表變化,再決定哪一座有具體開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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