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89章 冬糧與真相(1)

作者:雲起昭昭·28天前

韓崇說“那就不是生意”時,沈棠寧問他:“你賣不賣糧?”

韓崇的手還放在紅木匣上。

“我剛才已經在賣。”

“你在買證據。糧只是你付的東西。”

“有區別?”

“有。”沈棠寧道,“我們不賣證據。我向你買糧。”

鐘樓裡剛收好的三隻票匣還沒有移走。17票同意的整體框架已經失敗,同一份文本當夜不能重投。但把證據從交易物中完全拿掉,不再給永濟固定車次,也不用棄城更冊抵糧價,已經不是原文字換幾個字。

可以作為新案重新議。

一名代表立刻問:“歸雁連一斤現糧都沒有,用什麼買十萬八千斤?”

“用尚未存在的商路收益。”沈棠寧說。

這聽起來與所有空頭欠條沒有區別。歸雁目前只有一處臨時驗糧場,兩臺公秤,半段可用南北路,沒有正式車店、公倉或護送隊。未來商隊會不會來、來多少、服務能不能收到錢,現在都是未知。

沈棠寧不把未來寫成必然收入。

她只列四項可能新增的公共服務:車載公秤複驗、分類短存倉位、車輪軸銷修補以及定路小隊護送。不收城民基礎糧稅,不押個人宅地和牛馬,不承諾今秋試田尚未收穫的糧,也不把城門變成付不起費就不讓過的私關。

只有商戶實際選用某項服務並交付對價後,才產生可分配收入。先扣當日勞工、木料、草料、磨損和傷情補償,剩下淨額的四成用來償糧債。其餘六成不能全被挪去還債,須留作修路、水點、倉房維護和工人下一期支付。

“糧價呢?”韓崇問。

“到城淨糧每斤二十四文。”

這不是歸雁災後最高的三十六文,也高於韓家六月預付新麥的二十文。車費、馬料、路損和八日調運已包在四文差價中,不再另立一本運費債。十萬八千斤合二百五十九萬二千文。

韓崇說:“歸雁就算每日收一千文淨費,四成也要十七年多。”

“所以有六年上限。”

六年內,所有已償數每月公佈,永濟行可派一名不經手收錢的查賬人,與歸雁兩名輪換記賬者核對。不計複利,不因某月無商隊便加違約銀;償足二百五十九萬二千文即止。六年到期若未足,雙方不能自動延長固定分成,只能重新議尚餘本金如何實物、錢銀或其他服務清償。重議不得追溯沒收城民宅田,也不得以停公灶或封城門追債。

“擔保呢?”

“沒有你想要的擔保。”沈棠寧道,“你要麼判斷歸雁未來的商路有可能收回糧價,要麼不賣。”

韓崇笑了一下。

“你用我要建的商路,向我買我的糧。”

“不是你的商路。”

新案不給永濟行每日固定車次。它與其他商隊一樣預報車數、選服務、等公開順序;同路同載同風險的收費相同。永濟行因冬糧債獲得的是淨收入四成,不是攔別人車的權。價格爭議由五名臨時見證者處理,永濟行、其他商戶、歸雁勞工、軍戶與非經商居民各一人,當事方不單獨指定仲裁多數。

沈硯白將證據條寫在新案最前面:本契只買指定糧料和運送,不以任何原件、抄本、證人沉默、撤回告訴或調查停止作對價。永濟行不能因歸雁繼續複製、送往上京或詢問商號人員而停糧、加價或提前收債。

棄城更冊也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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