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允許的只是從其中列一千二百文,以當日公開最低買價為上限,回購最早批次且原勞工仍持有的工票。傷殘、死亡家屬和仍在城內原勞工先申請,不與永濟爭搶已經背書轉讓的票。這不能把市價抬回四十五文,只能讓最急的一小部分人多一個同價買家。
韓崇聽到這項決定,將滿工票收價從十二文提到十三文。
他不需要一次擊垮歸雁。
只要比有限回購桌多一文,讓急用錢的人依然走向他。
中午,鹽價也動了。
歸雁兩個月裡從白狼川、白草窪和石羊口分批買入粗鹽。現有公存三百六十八斤七兩,藥鋪、肉乾戶和私家各有存量,未被併入公鹽。公灶、靦菜、存肉和馬料補鹽並非一個數;若全城降到最低食用與必要加工量,公存可維持約十八日。
韓崇將永濟行北路現貨粗鹽從每斤二十八文提到四十二文。不以工票或公共債作價,只收銅錢、銀和能當場復秤的皮貨。永濟自有鹽引和車馬,沒有官府限價文書,他把自有貨報四十二文並不等於城內可以直接沒收。
真正變化在其他三家。
白草窪秦記原定十一月初二送粗鹽九百斤,價二十六文;石羊口孫家馬隊應送燈油一百二十斤和絨布四十匹;河西長柳鎮杜氏鐵鋪應送車銷、鐵箍和倉鎖合計一千一百斤。三家都收過小額定錢,都在十月中召人見過實貨,不是隻有一封空口許諾。
子時以前,三家退貨書同日到城。
秦記稱白草窪鹽馬費突增,原價無法交付,願雙倍返定錢。
孫家馬隊稱入冬不敢走歸雁路,願賠契約燈油的一成。
杜氏鐵鋪稱河西鐵料被軍方臨時徵用,只能交三成,且要將剩餘價款改為現銀。
三份理由各不相同。
紙、墨、折法也不同。
可三家在退貨前的七日內,都被永濟行北路賬房召過一次舊債。
秦記欠去年鹽引代辦銀,孫家的十四匹馬押在永濟債契上,杜氏鐵鋪則欠一筆鐵料貸款。韓崇不需要給三家寫同一封毀約命令。他只要在同一周裡要求它們按原債期還銀、還馬或補抵押,三家便會自己判斷歸雁這筆生意不值得冒險。
程素問把三份退貨書擺在工票收價和鹽價旁邊。
三家被召舊債不只是供貨人自辯。秦記附了永濟賬房十月二十六日的限期補銀單;孫家馬隊送來十四匹押馬的新封欄拓樣,封欄日為二十七日;杜氏鐵鋪的貸銀催單是二十五日。三單紙墨不同,分別由白草窪、石羊口和長柳鎮賬房發出,卻都在歸雁契約交貨前七日內收緊。
這支援韓崇利用舊債同時施壓,卻還不證明三家在籤歸雁供貨契時就與他合謀。他們可以承擔自身毀約、返定錢和可核損失,不因被逼就完全無責;也不因毀約就自動成為永濟內應。
韓崇不是隻在賣更貴的鹽。
他在讓歸雁的工票變得更便宜,讓修車棚、短倉和護送更難找人,又讓本來可以繞開永濟的三家供貨者同日後退。歸雁的服務越不穩,商隊越不來;商隊越不來,可償冬糧債和舊工票的錢越少;債越難還,十三文的收票價就越像公道價。
議事席當夜收到三種看起來最快的辦法。
第一種是命所有城內商戶按四十五文收滿工票。可四十五文是歸雁未償的公共債,不是藥鋪、布鋪和柴戶已收到的錢。強令小商戶照面值收票,等於把歸雁一時還不出的債轉到他們賬上。商戶可以關門、暗中加價或只賣給熟人,不會因一道命令就多出藥、鹽和柴。
第二種是把新工票的票面改成一工一百文,用更高數字留住勞工。可實際可償來源沒增,只是同一筆未來收入被答應了更多次。舊票持有人還會立刻問,為什麼他們補牆清汙只記六十文,後來的人卻記一百。增發不會使票更值錢,只會讓十三文顯得還太高。
第三種是以趁冬抬價為由沒收永濟現鹽。公存只夠十八日使歸雁確有緊急排程理由,但城中尚未先經公開採買、實物借調或其他鹽路報價便直接搶貨,只會告訴所有新商隊:只要歸雁認為你的價太高,貨便不再屬於你。
三種辦法都被寫入異議欄,沒有悄悄刪掉。當夜也不採用。
沈棠寧問:“先處理哪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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