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多條,真撞上人,箭都射完了還沒念完。”
沈棠寧道:“出發前念。撞上人時只記三件:護誰、退哪、誰有權改路。”
“兵若人人都能喊停,隊伍會散。”
“他們不是兵。”
這句話讓八名舊巡騎同時抬頭。
過去三年,他們最恨軍府說自己不是兵。如今歸雁願意僱他們,又當眾說不是兵,聽起來像把舊傷重新揭開。
程素問接著道:“軍府欠你們的是軍餉。歸雁買的是今後三十日的護路。若把兩件混成招安,你們一旦收了歸雁的錢,軍府就會說舊賬已經由新主接走;歸雁也可能說給了新工錢,便買斷你們過去和以後。分開,才不吞任何一筆。”
舊兵韓立秋問:“不效忠,商隊憑什麼信我們?”
“憑每趟封號、押物、見證和可終止的工錢。”程素問說,“不是憑你跪下叫誰主上。”
首期契約允許雙方退出。
護路人連續兩趟無故不到、私接衝突任務、隱瞞沿途債主或擅離貨隊,可停用並按實際損失核賠;歸雁若拖欠超過五日、要求超路線追人、私下增派軍務或拿家屬作保,護路人可全隊暫停,不算棄守。個人退出不連坐同組,也不能帶走已收而未完成路段的預付。
傷亡賠法沒有許空數。
輕傷按實際醫藥與誤工,重傷由三人席先定十五日生活費,之後按恢復情況續核;馬匹按入隊前複稱、驗齡、舊傷和近三次成交價定區間,不寫“死馬照良馬十倍賠”。貨主另買貨損擔保,護路基礎工資不承諾遇劫必然全賠。
十九名代表審了兩輪。
第一輪有人要求十二名劫案參與者永不錄用,也有人要求立刻全部編入以免再被人僱走。兩案都未過半。第二輪對三十日試聘正文表態,十五同意、三反對、一棄權,達到十三票門檻。
三份反對附在契後:一份認為歸雁不應在縣案未結時與同一舊部群體合作;一份擔心無統一軍令不能抗大隊劫匪;一份認為每人每月七百文高於舊軍騎卒六百文,會引城內牆工不滿。
程素問沒有刪第三份。
護路工資含自備馬、鞍具保養、城外夜宿和遇襲風險,不與徒手牆工一工六十文直接相比;但解釋成本不等於反對者無權質疑。三十日後須公開每趟實際工時、傷損和每裡成本,再決定是否續聘。
首批十二騎每人月酬七百文,共八千四百文。簽約先付一半,四千二百文;完成十五日且無未報衝突,再付四分之一;月底結餘款。因石羊口、白草窪外棧購買草料和修掌多以銀計,預付款中至少二千一百文須折成足色銀,折色按當日三家公開兌價取中值,不得由永濟一家定。
契約宣讀完,八名舊巡騎沒有立刻按印。
韓立秋問:“若只給工票呢?”
“可以拒絕。”程素問說。
“若說工票面值六十,一張抵六十文?”
“工票是歸雁舊勞務債,不是銀。願意收的人可按成交日公開價另買,不能在工資欄按面值強塞。”
四處永濟收票桌今日把整票價壓到了十四文。拿四千二百文工資換成七十張面值票,賬面相等,騎手實際只能立刻賣到九百八十文。這樣做不是發工資,是把歸雁舊債轉給新護路人。
嚴復禮命人開公共維護錢櫃。
十一月初一四項服務維持份為一萬二千九百三十文。工票有限回購已用一千二百,首趟歸雁兩輛車護路費一千八百;修車棚急用鐵件定錢一千六百,短倉兩套鎖四百八十。櫃中剩七千八百五十枚銅錢,與四份支出憑單相合。
銅錢足以付四千二百文的名義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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