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二十,第一根分地木樁被人拔了。
木樁插在城東北軍馬草場邊,頂端刷白,側面寫著“共擔申請甲一”。拔樁的人沒有藏,正坐在凍土上等。
杜老栓六十八歲,仍守著三年前便停發糧餉的草料棚。
“誰準你拔的?”一名申請地的遷戶問。
“誰準你插的?”杜老栓反問。
“這地荒了三年。”
“荒了三年,軍府的界石還在。我守草場沒拿到餉,也沒拿到地。你來兩日,插一根棍便算你的?”
插樁的人並未拿到任何分地令。
第152章共擔申請頁只寫可參與後續土地聽證,不授一畝地。可“可申請土地”傳到糧點後,變成“先報先得”;再傳一夜,便有人按登記號到城外佔塊。甲一不是第一名申請者,只是第一根被發現的樁。
沿草場、東坡和南窪清出同類木樁三十七根。
有的寫戶名,有的寫帳號,有的只畫牲畜記。最大一塊用繩圈了二十畝,最小不到半畝。插樁者中既有遷民,也有原住戶;兩戶舊軍眷把去年共同田的勞作籤掛在樁上,認為自己播種、清蟲、守夜,理應先分。
沈棠寧沒有讓人把三十七根樁燒掉。
每根按原位置畫圖、量界、記插樁者和主張,再統一拔出。拔樁只停止搶佔,不抹去申請理由;誰先插、誰後拔,都不因此取得或失去未來聽證資格。
土地賬比人口冊更舊,也更亂。
八月初四,歸雁曾沿城外五里實查一千六百四十畝舊田。四百二十畝已有住戶或逃亡戶契據,三百一十畝鹽鹼明顯,二百六十畝石層過淺,二百八十畝離當時水點過遠,剩三百七十畝只列“可繼續驗”。那次是為搶種,不是全面清丈。
後來真正播下的一百八十畝又位於軍馬草場。
一百畝蕎麥、八十畝早粟毛收六千三百一十八斤七兩,扣田間脫落、篩晾和蟲鼠損後可用五千八百五十四斤十二兩;留種一千三百二十斤,償私種、私地一季使用和牛役債九百零六斤八兩,公共份三千六百二十八斤四兩。
這些賬證明有人投入過種、牛和勞動。
也證明當初籤的是一季使用。
共同田條款明寫:私種只形成種債,不取得別人的地;私地只形成一季使用與地力補償,不永久變公。軍馬草場三畝試田和後續一百八十畝也始終註明不改變軍地產權。
“若耕過不能優先,下次誰還肯開荒?”田桂枝問。
“可以有勞動優先,不等於產權優先。”程素問說。
兩者必須拆開。
去年參與共同田的人,若今年仍願耕,在同等土地使用條件下可優先進入熟悉地塊的耕作組;此前未兌完的工票、種債和牛役債繼續有效。可優先耕一季,不等於拿走軍府地契,也不等於能賣、押或傳給子孫。
若軍府最終收回草場,耕作組可要求按已投入改土、水溝和地力提升核補,不能要求軍馬永遠繞開;軍府也不能一句“軍地”便吞掉已經登記的民間投入。
遷群的主張也不只有農地。
東帳不申請歸雁田,卻要求保留共同牧場的一萬四千四百馬日;赤角部部分家戶願意種早粟,另一些只要冬草地;西小帳二十六名舊巡騎中,有人想恢復軍屯,有人明確不再入軍籍。把每個人都分一小塊田,既浪費牛犁與水溝,也會把牧戶逼成不會耕的欠稅農戶。
土地聽證先分五類。
。契有者住現,類一第
。護保先權產有已響影不,定未尚格資民城。稅欠和路通、界邊理只,配分進不分部這;證界坊街或糧納、頁契續連持戶住現由畝八十六百一,後核複地契畝十二百四原
。契有戶亡逃或者城離,類二第
。契改有佔季一靠人耕代讓不,存封份地土將後水工種扣收,耕代季一出提可,近迫播春若。公充自不也來回人無;頁抄發點居遷知已和柳長、羊石向,日十三定先期告公。地土棄放是不雁歸開離。向方遷外確明或線承繼、契原到找能畝一十二百一
。清未承繼與戶亡死,類三第
。名轉不暫地土,證聽開單塊每。人承繼他其略忽便裡屋在住際實憑只能不也,伯叔的近最給撥地把例舊族宗男按只能不。議爭係關卹府軍或族宗、子繼過、兒、婦寡在存卻,死已主契畝六十五
。突衝據契,類四第
。件原部全的失燒經已府出拿姓百求要能不,盾矛的中冊舊己自開公時同須衙縣,證舉誰、張主誰。地公劃先便煩麻最因不們它。疊重冊兩縣軍或糧納續繼下名人死一同、界斷、契重現出畝五十七
。畝十二百四的據契有先原是好正,加相類四
。地契私確明無的耕新於用能可是才類五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