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57章 她簽過的漏洞(2)

作者:雲起昭昭·20天前

一次公開背書的限制,被一張更早的寬限登記繞到了票前面。

三十筆受讓債逐項重分。

十一筆押的是已有明確編號的料票或安置補償頁;七筆押已完成、尚待核值的公共任務;十二筆直接寫“以後所得工值至清償為止”,沒有專案、上限工日和最晚日期。

高同不能因此拿走一個人的所有勞動收入。

原債額仍只有三千零五十文,任何實際抵償都不得超過各戶餘額;基礎糧、傷殘供養、撫卹和私人勞動所得也沒有寫進抵押範圍。可十二個人若不識字,看見“至清償為止”,很難知道債主無權連同口糧和私工一起扣。

何秀禾就是其中之一。

她三十二歲,丈夫死於北倉火災,自己帶一個八歲孩子住南磚市。火後借過兩領葦蓆、十二斤柴和八十文藥錢,已用三次泥草工還掉四十二文,現欠折價九十四文。

她沒有參加七月西牆,也沒有見過原說明。

正月十六日後,她給城南營房補牆兩日,高同讓她在附簽上按印,說公共工值將來到賬便抵債,可寬到二月初十。她願意用這兩日工錢還債,也真心信任田桂枝。

“那我算被買的,還是自願的?”她問。

沒有人能替她選一個。

她被債期影響參加聯署是真的;她本來便支援田桂枝也是真的。把她的聯署全部刪掉,會因為欠債否定她的判斷;把寬限條件當普通買賣,又會讓債主決定她何時可以表達判斷。

“我不要免那九十四文。”何秀禾說,“兩日工值該值多少,核出來,我願還。可誰準他拿寬限叫我去聯署?”

聽證桌提出三類處理,不當場只留一個答案。

第一類,已有編號工票、料票與完成任務。保留債戶自願抵償的可能,但須逐筆重新確認;債戶可以選擇繼續抵、改用其他方式還,債主不得因其拒絕附加公共行為便撤回已經承諾的凍結期。

第二類,未掙得的未來工值。舊登記只能證明雙方曾想以它保全,不能證明債主已經取得一個人所有未來公活。必須寫具體專案、最高抵償額、期限和可撤回條件;沒有這些,不得優先扣取。

第三類,聯署、投票、證詞、申訴和是否遷居。這些不屬於工值實現,不得作為債務寬限的履約條件。已經發生的選擇由本人重新確認,不自動判真,也不自動判假。

這三類能先止住繼續利用,卻還沒有回答過去已經扣走的工值如何退、債主因接受舊規則放棄的催收成本由誰承擔,以及沈棠寧簽名造成的公共信賴由誰負責。

若宣佈說明從來無效,十四名最早用它保住工具和後屋的人會發現,自己當年得到的寬限也失去依據;若只從今日起改,高同又可說正月二十二的聯署發生在新禁令之前。

規則不能靠倒寫日期得到乾淨結果。

沈棠寧提交了一份修正草案。

她沒有給三十筆債一律免除,也沒有罰高同二千五百零六文。草案先確認原本金和合法受讓,取消一切公共選擇附加條件;十二筆未來工值抵押暫停,十八筆具體票頁重新逐戶確認;已被扣取工值的,按實際債額和本人當時是否另行同意分案核。

她又提出將“七日後複議”改成自動失效:任何緊急執行說明到期未獲重新授權,只能保留已經完成的具體交易,不能繼續接受新登記。

何秀禾聽完,問:“這份草案誰主持?”

“五人複核組。”沈棠寧答。

“五個人是誰選?”

“三十名債戶兩人,原債主一人,工票見證一人,無關共擔申請者一人。”

“議什麼,由誰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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