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77章 旱災賬上的豐年(2)

作者:雲起昭昭·12天前

“那便只寫一百一十二畝。”沈棠寧說。

一名村民急道:“可剩下那些人,也常替永濟收貨。”

“常替它收貨,不等於這次買地的錢就是它出的。”

“等查明時,地早換第二回主人了。”

“所以先凍住有爭議的一百四十三畝抵押地,已過戶的照常登記耕作和租糧,不許再轉手七日。”顧維清接過話,“七日不是收地歸公,是等銀源回頁。查不出,就得解凍。”

他有長柳縣務許可權,可以對本縣爭議契頁作短期保全,卻不能因為永濟行名聲不好,沒收所有與它往來者的田。

沈棠寧看著三年並排的數字。

雨越少,農戶送進稅倉的糧越少,永濟行代進的糧越多。官報裡的雨卻一年比一年豐,最後一年甚至報到七寸九分。兩套紙一上一下,正好把真實的旱夾在中間。

若官府承認雨少,就該丈災、核收成、申請緩徵或減免。若官府堅持雨水如常,八千二百八十斤便必須收齊。里正不敢讓一村欠稅,永濟行也不必逼人買糧;它只須在封秤前把糧車停到倉外,等每戶自己把官糧缺口籤成私債。

“這不是一張違法契就能解釋的事。”尤石低聲道。

有些契的倉腳過高,有些合債頁沒有重新向借戶念清,須逐張判斷;也有些契手續齊全,糧確實交了,見證和指印都在。就算把不合規的費用剔除,三年少下來的雨、沒有減掉的稅和已經失去的田也不會回來。

午後,歸雁送來急遞。

程素問與河西市九戶糧商湊出三千二百六十四斤粟,已經在歸雁公秤復過淨重。九戶不是捐糧,而是共同借給歸雁城的三日週轉糧:三十日內以同等淨糧歸還;破袋只按實補袋,不計利糧;債只記歸雁公賬,不拆給領糧住戶,不得改成土地、工役、商路專營或議事席位。到期無糧,只能重新公開議還,不能自動加利或轉押。

九戶肯借,不是人人心善。歸雁若斷糧,河西市少一箇中轉城,修到一半的馬背泉路也無人維護,他們壓在城裡的鹽、布、藥材和車具同樣賣不出去。讓城活三日,是一場有去處、有風險的買賣。

糧在卯末入倉。

歸雁原餘四百二十八斤,加借糧後為三千六百九十二斤。城中仍有六人在長柳,四千三百四十六人領一千零八十六斤八兩,餘二千六百零五斤八兩。長柳縣驛又給六人發三斤,兩日合六斤,仍單列“歸雁待還”,不混進黑石堡三萬四千一百四十四斤戰時民食債。

黑石堡當日照常發三百六十斤六兩,餘五千七百三十二斤。它沒有再借糧,也沒有因歸雁找到第三方糧源便自動延長舊債。

六名查水人當日隨急遞車返程,帶走的不是縣學原簿,而是三方抄件、量具尺寸、稅倉逐車回執編號和一百二十六戶借契目錄。長柳原件仍在各自保管處,爭議田保全也由長柳縣衙執行。

二月二十午前,歸雁和石羊的同項回頁先後到了。

兩縣都還沒有查出像長柳這樣完整的三年閉合樣本。歸雁只有年度“春水如常”和幾批永濟進倉單,缺逐戶催糧簿;石羊有兩年災呈駁回回執,卻還沒有將商糧與借戶逐個對應。現有材料只能證明同類問題值得查,不能把長柳三個村的一百二十六戶推算成三縣全部農戶。

但另一組數字已經能合。

承熙十七年,三縣依照此前“雪雨如常”的彙總,已經預列全年正糧:歸雁五萬二千八百斤,長柳六萬七千二百斤,石羊六萬一千六百斤,合計十八萬一千六百斤。首期一半,九萬零八百斤,十八日後到轉運倉報驗。

若此時把三年雨簿、稅倉回執和永濟借契一併上送,材料足以申請重查北地災報,也足以作為沈礪安舊案的新旁證。

當年處置沈礪安的案卷,以北方軍運緊急為由,要求青峽水庫違背當時水位下洩。他曾指出軍糧不走澂江上游,也曾警告六縣春灌會斷。如今的紙能證明,北地的雨情與糧情確曾被連續粉飾,所謂“北方水糧如常”的公文基礎並不可靠。

可它仍不能證明是誰夜開青峽西閘,不能證明那道密令的簽發者,也不能抹掉沈礪安當年沒有留下公開見證的過失。它只能讓已經封死的案門,多出一個依法請求重開的理由。

沈硯白把這段限制親手寫在申請草頁最前面。

隨後,他翻到三縣今歲的稅糧頁。

“災情更正不會自動減稅。”他說,“上面沒有準緩、準減以前,這十八萬一千六百斤仍是足額應納。我們若只交翻案證據,不同時交三縣災呈與首期緩運請求,轉運倉照舊等九萬零八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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