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十九,長柳縣學木匣上的雙封還沒有拆,顧維清先讓人抬來了三隻更重的匣子。
一隻裝稅倉回執,一隻裝村裡催糧簿,最後一隻裝永濟行長柳分櫃近三年的出糧底單。
縣學雨甕只能證明雨沒有官報裡那麼多。田裡究竟少收多少、縣裡為何仍年年足額交糧、永濟行又是否從中得利,不能從雨數上直接推出來。要查,只能找一塊地畝、稅額、交糧人和債契都沒有斷頁的地方,一筆一筆合。
顧維清選的是上塘、北坳、磨溝三個村。
不是因為三村最窮,而是三村共用一處稅倉,近三年沒有並村、改界和大批荒地銷冊。承熙十四年至十六年,入冊應稅田始終是二千七百六十畝,每畝正糧三斤,每年應交八千二百八十斤。
三張縣倉總回執都寫足額。
承熙十四年八千二百八十斤,十五年八千二百八十斤,十六年仍是八千二百八十斤。回執下還分別寫著“秋成可支”“民無逋欠”“歲入如常”。只看這三張紙,三村不但沒有受災,反而連續過了三個不欠官糧的豐年。
村催糧簿卻不是這樣。
十四年,農戶自己送進稅倉六千七百四十斤,缺一千五百四十斤;十五年送五千五百九十二斤,缺二千六百八十八斤;十六年只送四千零二十斤,缺四千二百六十斤。
三年缺口合計八千四百八十八斤。
這個差額不是三村三年的減產數。
農戶收下的糧還要留種、入口、換鹽、還舊債,也可能在催糧以前賣給別家;催糧簿只記最後送進稅倉多少,不能反推田裡一共長出多少。沈礪安又核了三村地冊:三年間有二十一畝河衝地暫歇、十九畝舊荒地復耕,兩項在村內調抵後,應稅總畝數沒有變化。縣裡不是因為忘了銷荒田才多徵八千餘斤。
稅倉的鬥也須重查。舊木鬥早已換過,無法拿今日容量替三年前作證;好在逐車回執同時記有永濟行出倉秤重和稅倉入倉秤重,三年各有七車、十一車、十六車,兩頭相差都在准許的路耗以內。若要證明稅倉另外剋扣農戶,仍得找當年的農戶小票,不能把所有缺口都推給一隻已經不在的鬥。
宋錄重新加了兩遍,沈礪安用另一張紙複核。顧維清沒有讓縣書拿“催糧簿可能漏記”抹平差數,而是開啟永濟行的底單。
一千五百四十、二千六百八十八、四千二百六十。
三個數一斤不差。
永濟行每年在稅倉封秤前出糧,車不進村,直接送到共用稅倉。倉吏驗過淨重,把農戶缺額補足,再給縣裡開出整倉無欠回執。永濟行底單上的收糧人、車到時辰和倉門號,與稅倉逐車回執都能對上。
“縣裡向永濟行借的?”尤石問。
顧維清搖頭。
“縣賬上沒有借糧。是三個里正把缺糧拆到各戶,讓各戶按短額立借契。永濟行替誰補多少,債就落在誰名下。”
這使縣庫連續三年沒有欠稅,也使上送的災情看起來更輕。朝廷收到的是足額稅糧,縣報裡看見的是“民無逋欠”;真正少掉的糧,沒有留在公賬上,而是變成了一百二十六戶各自欠商行的債。
三名還在世的里正都說,借糧時沒有衙役拿刀逼籤。可被逐個問開後,其中兩人承認,封秤前曾挨戶說過:不籤借契,全村回執便要記欠,下一輪催差先到本戶。第三人堅持這只是告知後果,不是逼迫。
沈棠寧沒有替他們在紙上選一個好聽的詞。她讓宋錄把原話、在場人和問話次序並列記下。契上有指印,不能寫成農戶從未同意;選擇只有“立即交出家裡沒有的糧”和“向指定商行借糧”兩種,也不能輕易寫成自由買賣。
北坳村的高茂成從人群后走出來,把三張已經磨白的契放到桌上。
他原有十八畝薄田。十四年,家裡交糧時差四十六斤;十五年差八十一斤;十六年差一百二十六斤。每一筆糧確實進了稅倉,他也在村中見證人面前按過指印。借契不是憑空捏造,永濟行沒有少給稅倉一粒糧。
問題在後面。
三張契分別計倉腳、袋耗、過秤、展期和利糧。頭一年的欠糧併入第二年,第二年的又並進第三年。高家賣過兩隻羊,給分櫃運過十九日炭,還過的折糧寫在另頁;可只要當年稅糧再缺,舊債便重新合入新契。去年冬至後,他把六畝田過給分櫃賬房吳繼昌,才銷掉其中一部分。
“吳繼昌種田嗎?”沈棠寧問。
”。四他先得我,種有若春今。種我給租還地“,說茂高”。地過下他見沒“
。債銷櫃分回劃賬私的他從又日次,下名他劃”收折糧舊“以櫃分由先,銀價的付所戶過昌繼吳:出支日同筆一到找裡冊結月的櫃分濟永在才,來的價戶過查續繼人眾。租出地將以可也,地買以可房賬。人名代的崇韓是只昌繼吳明證接直能不話句這
。圈一了走上紙在只銀
。上頭行濟永到算都地賣有所村個三把能不,制控房賬櫃分由畝六家高明證能只也筆一這但
。畝六十八百一戶過經已戶九十三;期押抵在仍畝三十四百一有戶七十二;田押有沒,貨或口牲、糧秋是的押,欠仍戶八十;清還日工或貨、口牲、糧用經已戶二十四,中人糧借戶六十二百一村三
。得所濟永寫先能不,清查未尚源銀畝四十七有另;畝二十一百一、戶四十二及涉,家東棧貨的賬共櫃分與或計夥、房賬櫃分行濟永是人四中其認確能只,後源銀查筆逐。個七十有共人讓,契份九十三的戶過經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