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85章 三本互相矛盾的賬(2)

作者:雲起昭昭·7天前

《北路徒役移交點驗簿》記的是承熙十二年一批待核軍籍犯。二十六人自雁回北倉徒役所借給青峽河工,六月二十五出所,七月初七歸還。借出、每日點名、傷病、口糧、返所都有人簽押。九人中途替換,真正從頭做到尾的是十七人。

那十七個名字,正好也在北四七二十名車伕中。

不只是同名。

戶部車伕籍頁寫年歲、籍貫和可辨體貌。刑部點驗簿也寫。十七人中十四人的年歲相同,三人的年歲各差一歲,卻連左耳缺口、右手虎口舊傷、眉上黑痣都抄得一樣。戶部稱他們是北倉臨僱良民,工部稱他們是領工錢的河工腳伕,刑部卻稱他們戴罪待核,所領工錢只能抵官糧,不得自行離隊。

嚴晦問:“徒役可以押車,也可以做河工。三種身份並非不能同在一人身上。”

“可以。”沈硯白道,“所以要看三本賬各自把他們放在哪裡。”

他沒有碰賬,只請書吏逐頁報日期。

戶部賬裡,十七人六月二十八從雁回北倉出發,沿官路押北四七往青峽,再轉歸雁,折日三十八。

工部賬裡,十七人從六月二十九起每天都在青峽河埠卸河九,三十日無一人缺工。

刑部賬裡,十七人六月二十五被押出徒役所,每日卯時、酉時兩次點名,三十日全在青峽工棚;七月初七由原押吏帶回。

若以工部和刑部相核,他們像是一直留在青峽。

若以戶部與刑部相核,他們又像是由官押著走完糧路。

若只看戶部,他們是受僱自由車伕;只看刑部,他們連夜間出棚都要記杖責。

三本賬沒有哪一本漏掉一天。正因一天都沒有漏,同一批人才在同一天既宿官驛、又睡工棚,還在徒役所的晚點名簿上按了指印。

屋內靜了片刻。

戶部主事先開口:“三部用人名冊互有抄轉,身份欄誤寫不足為奇。至於日期,北路舊例以續月清積欠,不全按民歷。不能拿一處寫法否定三部真印。”

“我不拿寫法否定真印。”沈棠寧道,“我只問,人有幾條腿。”

她請人取紙,把三冊所有實日與折日分開。

沈硯白抄戶部:六月二十八起運,續月三十日,七月初六終收,折三十八日。

沈礪安抄工部:六月二十九開卸,續月增加七百八十工,七月初六驗訖。

程素問抄刑部:六月二十五借出,續月逐日兩點,七月初七返所。

裴硯川只算路。

“十輛一千斤重車,九百二十餘里,三十八日能走。八日不能。三十日一去,戶部整條轉運路就斷了。”

沈礪安指著工部冊:“七百八十工正好是二十六人乘三十日。三十日一去,一萬石便沒有足夠人手卸,也沒有時間進暗基。”

程素問把刑部每日口糧合計減掉三十日:“這一減,返所結餘不再相平,刑部就少了十七個人一個月的糧。”

三冊各自不同,缺的卻都是同一段三十日。

嚴晦叫人去取承熙十二年頒歷。

戶部主事道:“續月是核賬之法,不是說天上真多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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