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五,沈棠寧在大理寺東審堂聽見的第一句話,是歸雁城與本案無關。
說話的是大理寺少卿謝持正。
他坐在正中,左側是刑部郎中嚴晦,右側是都察院御史馮啟。昨日三本賬分別封在三隻木匣中,匣口新添了大理寺騎縫。寫著“歷日照合署總核底式”的夾簽單獨裝袋,沒有和羅縝的掌案印放在同一格里。
陸慎之仍未到堂。
沈家五人先入,裴硯川和孫魁在外候問。程素問與沈礪安不能並坐,三個子女也隔開一張案。不是上刑,卻讓他們無法在答話前交換眼色。
謝持正命書吏宣讀複審範圍。
第一,沈礪安承熙十二年預籤河工驗訖式,是否為虛報河料、挪用北路軍糧提供入口;第二,他是否知道河九、北四七等賬目不實並從中獲利;第三,他撤回六十三名軍籍河工重名奏疏,是否故意掩蓋死名運糧;第四,青峽堰決口前的水位、閘門和失蹤河工是否足以推翻“失察致災、借災銷賬”的原判事實。
四項之後,另列通敵待核。
沈棠寧聽完才問:“歸雁查出的黑倉、雙回執和死人車伕,都不能入這四項?”
“能對應具體人、物、日期的,逐項入。”謝持正道,“你們救過多少人、修過多少井、守過幾次城,不入。”
“那些事證明我們沒有借流放逃亡,也沒有毀證。”
“可證明流放以後沒有逃亡毀證,不能證明沈礪安在承熙十二年沒有虛驗。”
它只回答流放期間的行為,不能倒改舊案發生時的事實。
堂上沒有人否認歸雁活了下來。
他們只是把那座城從沈礪安的清白中拿掉。
沈玉滿臉漲得發紅。她想說父親在歸雁查水、畫圖,從來沒有拿過別人一文;程素問隔著案沿按住她的手,沒有讓十五歲的孩子拿後來吃過的苦,去換父親在承熙十二年舊案中的無罪。
沈棠寧也沒有再爭。
“那就記下,”她道,“歸雁救城不得證明我父親無罪。以後也不得用百姓曾信任沈家,反證我們有能力串聯全城造假;不得用歸雁曾給孫魁口糧,反說他的每一句話都是沈家買的。”
馮啟抬眼:“證人有無利害,須另審。”
“可以另審。不能只在對我們有利時說經歷無關,在對我們不利時又把一年同路全算成私恩。”
謝持正讓書吏將她的話記入異議欄,沒有承諾採納。
他隨後命人在堂側立起一塊四欄木牌。每件證物入堂,都要寫來源與持有經過、原件還是抄件、能夠證明什麼、不能證明什麼。若只有口述,沒有對應人名日期,先記為待查陳述;若證人只聽別人說過,必須與親眼所見分欄。沈家不能用一座城的功勞補父親一張空白籤,原審官也不能用“其餘賬冊都對得上”替代逐冊出示。
這條規矩由謝持正親口說出,三名會審官都沒有反對。
第一件上堂的不是河九原單,而是昨日三冊續頁。
戶部、工部、刑部各派一名檔吏確認原冊庫號與借卷時辰。三人都只認自己部裡的賬,不認另外兩冊,也無人知道“合署總核底式”現在存放何處。羅縝的經手小印是真的;羅縝本人尚未被准許在辦案期間自證印從何來。
沈硯白請求把三冊共同多出的三十日列作“原判所據賬冊存在跨部補填”。
馮啟反對:“昨日所見三冊,哪一本列在沈礪安原判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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