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張申請只查人。
調承熙十二年八月初三前十三村最後一次灶籍、軍戶眷籍與無籍附頁;調初三至十三日所有軍車、渡船、傷車和步行隊交接,逐村列實際出發、實際到達、途中死亡、失蹤和留村人數。沒有戶籍的牧工、短工與寄住家戶單列,不能因不在灶籍便從“撤空”結果裡消失。
白沙渡六趟只能證明一部分人過了河。齊家二兒子親歷、六名抄令見證和三年前的徵船背書都可調,但不能用一句“裴硯川命船回頭”推算每船坐了多少人。十三村後來在歸雁自核的灶籍可以證明誰仍活著,不足以證明當年所有未到者都死亡或都被遺棄。
第二張申請查糧。
調黑石堡八月初三、初八、十三三日的倉口實稱、可食淨糧、黴壞隔離糧、馬豆與日領人數;調定遠中軍第三倉當月開門記錄、前後半合門符使用時辰,以及所有“已在途”“換倉”“軍前耗用”的批號。
舊軍案一直寫黑石堡有糧械必須優先轉運,卻沒有一頁把“賬面軍糧”拆成能入口、已黴壞、尚在路上和只存回執的糧。裴崢最後十日縮過軍士口糧,戰後送到的糧又有大半黴壞;這些事實不能自動證明追擊必敗,也不能繼續被一個總存數遮住。
“你要用缺糧解釋延誤?”軍籍房書吏問。
“我要知道當時有多少人、多少馬能走幾日。”裴硯川道,“若糧足、馬足,我遲追的責任更重。若糧不在或不能吃,也不等於我每一步都對,只說明兵部不能拿不存在的糧證明本可即時追敵。”
第三張申請才是軍令。
八月初三棄守令已有六人騎縫抄件。原件曾在押送途中依三方契暫質齊家,用於核三年前徵船四十七兩修費;周成的交接頁明確寫“原件質出未歸”,並非裴硯川聲稱原件從未存在。兵部須查齊家是否按約把原令送到黑石堡、由誰收件,不能只因原件不在京案袋便叫抄件無源。
八月十三日東追急令則不同。
原判寫裴硯川“辰初受令,逾午始發”,以三個時辰延誤定畏戰誤軍。案卷裡卻只有軍法房謄抄和兩名遞騎口供,沒有他親收的回根、原令紙,也沒有遞騎從哪一哨出發、何時到渡口的沿站記錄。
“本官記得案目。”郭主事道,“東追令屬於軍前箭書,事急不留正本。”
“不留正本,也該有箭書號、發令人、送達人和收令時刻。”
“你否認辰初收到?”
“我記得巳初。”
“相差一個時辰。”
“一個時辰也是人命和軍罪。”裴硯川道,“我記錯,可以由回根推翻。不能因結果已經寫成午後出發,就倒推出我必在辰初收令。”
郭主事沒有與他爭記憶。
兵部書吏去東架取承熙十二年軍案銷存簿。冊頁很厚,邊關軍前急令按年、營、號排列。東追令所在一欄有文號,也有發令軍府,卻沒有通常應有的收令回根號。末欄只蓋一枚軍法司舊印,寫著六個字:
“原令閱畢火銷。”
火銷日期是八月十八日。
那時裴硯川已經被停職,軍法房尚未完成第一次問話。作為定他誤軍的關鍵原令,在審問形成以前便被銷燬;留下的謄抄本日期是八月二十,比銷燬晚兩日。
“誰看著火銷?”裴硯川問。
書吏翻到見證欄。
空白。
“軍前急紙遇敵情洩露,可以火銷。”郭主事說,“舊例允許。”
“舊例也要求兩名見證、灰燼封記和謄抄人在銷燬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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