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200章 合法不等於正確(1)

作者:雲起昭昭·9天前

七月十二日卯正,內閣議案桌上鋪了四張白紙。

第一張寫舊敕真偽。

第二張寫續行許可權。

第三張寫六十三處節點各自手續。

第四張寫具體人、糧、債與死亡。

謝持正要求進東檔房的人每說一句,先指明自己在爭哪一張。誰把先帝真敕當成六十三處全部合法,或把父級授權過期當成每一袋糧都是贓物,旁錄官便把話退回,不準進入議結。

爭議仍從第一張開始。

端王府行記完整舊拓、登基後御前密敕和三年試辦結頁均有連續庫號,紙墨、璽印與同期檔相合。先帝授權十二倉試辦,已經不是一段只靠陸慎之口述的舊事。

梁靜慈的燒角密札卻不同。

殘印與端王府完整舊拓高度相合,不等於由廢印實物所蓋;殘札形成於承熙十二年,距舊印廢止二十餘年。誰保留完整拓、誰能仿印、誰把舊敕名義送入定遠侯中帳,都沒有查清。

宗正寺少卿說:“舊敕為真,殘札未必真。不可因後人借印,反說先帝舊敕也是偽造。”

馮啟道:“也不可因舊敕為真,便讓任何蓋相似印的人自稱奉先帝密命。”

第一張只能寫到這裡。

第二張爭得最久。

戶部右侍郎認為,“戶部酌辦”發生在續行疏之後,先帝此後又核還過商號墊銀、看過轉糧損耗歲報,屬於明知並持續受領結果。朝廷不能用這套倉路二十餘年,到了追責時才說從第三年起全部無權。

御史臺另一名給事中則把“試辦三年,續行須另奉明敕”抄在長紙上。

“若四個字可以代替明敕,期限便從來不存在。陸慎之今日說五倉不能停,明日擴成六十三倉也不能停,再過十年,六百倉仍可說朝廷收過一張回執。”

兵部來人沒有替陸慎之辯永久授權,只提交軍車使用冊。

近十七年,至少十九次邊軍調車、換馬或臨時借糧明確使用端備節點;其中十一件有兵部複核,六件只有地方軍報,兩件仍找不到歸還回根。兵部確實受益,也確實長期沒有追問舊敕何時到期。

這使責任增加了一層,沒有讓期限消失。

謝持正把第二張分成三行。

先帝三年試辦明確有效。

期滿後的“戶部酌辦”可以支援清債、接管與應急不停,不足以單獨證明永久擴倉權。

朝廷歷年知情、用車和核還,可能使具體事項得到追認;是否追認到整套秘密網路,尚無統一明文。

不是“全合法”,也不是一句“全無效”。

給事中要求當天封存六十三處倉鑰,將陸慎之停職收押。

兵部立即問:“二十一座城的下一程車契誰接?”

“由戶部另派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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