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200章 合法不等於正確(2)

作者:雲起昭昭·12天前

西沼改撥四百石,沒有超過當批一成,批號和十日補文都在。按承熙四年以後現行規則,它很可能具備形式許可權。可原地基礎份減半二十一日,一百七十三戶外遷,次年只四十六戶歸籍,二十九人失蹤。

槐灣抽走春種六百石,有地方倉印和災轉小印。秋後少收一千九百餘石,七十四戶用土地抵永濟借糧。調糧與後來借契不是同一張紙,不能因為第一張有官印,就預設第二張債一定自願;也不能因為農戶確實借到糧,便把少收原因全推給天氣。

白沙渡撤船保主線,九十一名無籍棚戶滯留,冬前尋回六十八人,餘二十三人無屍、無遷籍、無後續口糧記錄。舊賬結論不是“損耗可接受”,而是“不入官冊損耗”。

那二十三個人沒有讓任何比例超限。

因為算比例的人從一開始就沒有把他們放進分母。

戶部右侍郎說:“三頁均是北倉內部損耗冊,地方回驗尚未完成。不能以陸尚書自己記下的待核後果定罪。”

“對。”沈棠寧道。

右侍郎沒料到她會贊同。

“所以不能用這三頁直接證明誰死於調糧、誰被迫抵地,也不能把二十九名失蹤寫成死亡。”她繼續道,“可同一本冊也不能只在受糧城一欄當真,用‘保全一千八百人’證明方案正確;到了原地外遷、債和失蹤一欄,又說尚未回驗,不必計算。”

“你認為合法決定也要追責?”宗正寺少卿問。

“合法只說明作決定的人可能有權、手續可能達到當時門檻。”沈棠寧說,“不說明資料完整,不說明選的是最好方案,也不說明事後不必補償。合法的決定可以是錯的。”

“錯便是罪?”

“不當然是。資料有限、按已知規則作出錯誤判斷,與隱去反證、偽造簽收、借死人名、威脅車伕家屬,不是同一件事。”

她指向四張紙。

“真敕不能替假回執變真。許可權不能替被刪掉的人口出現。決定當時有理由,也不能讓事後知道的傷害繼續不查。”

陸慎之一直沒有打斷。

等旁錄官寫完,他才說:“若逐筆查到最後,確認受糧地活得更多、原地損失更少,你是否承認那次選擇正確?”

“我會承認它在當時選項中更好。”

“即使原地有人受損?”

“救災沒有無損選項。但承擔損失的人要被看見,最低保障要先定,事後有申訴和補償,下一次還能推翻同一種選擇。”沈棠寧道,“不是總數贏一次,決定者便取得以後每次都替別人選的資格。”

午前,內閣只形成一張臨時保全頁。

六十三處節點不得新設、改名、銷號或移毀賬冊;已具現行手續的在途糧車暫不停,新增改撥不得僅引端備舊敕。陸慎之不被當場收押,也不得單獨調走續號總目。三日內由戶部列十五日內到期批次,兵部列不可替代軍車,御史臺抽核原收糧地通知與補償。

這不是判陸慎之無罪。

也不是封倉。

訊息傳出內閣時,最先擴散的卻不是四張紙,而是“六十三倉可能停用”。

午正,戶部在南門、東市與漕平碼頭同時張貼《災轉成效首批公開頁》。公開範圍寫得清楚:近八年已經結清、倉址可遮且受糧地允許公佈的二十四筆,不代表全部一百四十六筆。

二十四筆共轉糧三萬八千六百四十石,送達時間比普通官運早七至十九日。十九處基礎糧沒有中斷,五處在斷灶後恢復。九處原收糧地發生延遲,六處已經補糧或減債,三處仍有爭議。

數字不全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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