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朵很小的花。
也是從那一天起,我終於明白:
我的身體不是親情的公共財產。
房子可以談,錢可以算,責任可以分。
唯獨一個人的身體,只能由她自己決定。
現在,我三十一歲。
我在省城買了一套六十多平方米的小房子,陽臺能曬到一整個下午的太陽。
我養了一隻橘貓,叫滿滿。
母親偶爾來住兩天。
她會提前發訊息問:
【週末方便嗎?】
我方便便讓她來,不方便便說下次。
她不再哭鬧,也不再用“我是你媽”逼我答應。
有一次,她站在陽臺上問我:
“你是不是一輩子都不會像從前那樣對媽了?”
“不會。”
她眼圈紅了。
我繼續道:
“從前那樣不好。”
“我從來不說不願意,您也從來不問我願不願意。所有人都覺得我能扛,所以什麼都往我身上放。”
“以後我們正常相處。”
“您可以愛我,我也可以照顧您。”
“但誰都不能替另一個人做決定。”
母親點了點頭。
我們不會回到從前。
但那不是壞事。
我沒有靠失去一隻腎,換來父親的認可。
也沒有靠原諒所有人,證明自己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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