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那輛車出過幾次,我不清楚。」他說,「調令也不是我籤的。」
他走了。我站在原地,看著他背影拐過走廊那個彎。那一句「調令不是我籤的」,是他二十多章裡第一次親口提到調令。他把矛頭指向了調令批准人——那個他背後的人,半推上了檯面。
我走進紀檢組約談室,值班紀檢員把談話記錄推給我。簽字人的回答幾乎全是「不清楚」「記不得」「不是我經手」。但有一處,他在被問到「你為什麼不進那間辦公室」時,沉默了很久,才答:「那間辦公室,是領導安排的。我進去,不合適。」
領導安排的。這西個字,比他說一整頁都有用。
晚上,我回到三號庫,檢驗科的電話來了。
「字條上的指紋,不是那個缺小指的。」老陳說,「咬痕比對出來了——煙上的咬痕,和上次你送來的那根,位置一樣,牙模角度一樣。」
「是同一個人。」
「是同一個人。但上次那根的記錄,」老陳壓低聲音,「被人從檔案裡抽走了。」
我握著聽筒,指尖發涼。
「你確定?」
「我確定。我翻了三次庫,編號對不上。那根菸的檔案,不在庫裡。」
我結束通話電話,坐在黑暗裡。
字條上的指紋不是缺小指的。第一次那根菸的檔案被人抽走了。咬痕一樣,證明放字條的人和當初放煙的人是同一個。檔案被抽走,證明有人在那根菸進庫之後、檢驗之前,把它拿走了——不想讓兩邊的咬痕併到一起比對。
有人不想讓我比出這一根。
我起身走到檔案櫃前,開啟最底層,把那隻證物袋又拿出來。這一次,我沒有看煙,沒有看字條,而是把袋子翻到背面。
標籤上寫著編號。編號下面,我昨天沒有注意,現在發現有一行極淡的字跡,像是寫上去又擦掉的。
「別再用這隻袋子。」
那行字比字條上的筆跡更輕。我把它舉到燈下,又看了一遍。不是煙盒上的筆,不是字條上的墨。字寫得很小,筆尖幾乎沒受力,像是用同一支筆,在標籤背面輕輕劃了一下,又馬上擦掉了。
鎖櫃門的時候,我停了一下。
這一根菸進了檔案,檔案就被人抽了檔案。我要是還用它釣人,釣上來的,就不是我想要的那個了。
電話又響了。是老劉。
「侯亮平傳過來的那句,我核完了。」老劉聲音很沉,「ETC資料是真的。但我加查了一筆——那輛蘭姐的車,去年冬天還有一次沒走週三,走了周西。那一週,正是調令批准人最後一次去東省廳領導班子報到的那周。」
我握著聽筒,忽然明白了什麼。
「他把東西搬完了才走的。」我說。
「對。」老劉說,「那輛車上,從頭到尾就坐著一個人。他既是東省掛虛職的調令批准人,也是蘭姐貨運公司那輛車的常客。兩張臉,同一副骨頭。」
深夜的三號庫,燈亮著。桌上是那張ETC記錄、那根菸蒂的登記單、簽字人那句「調令不是我籤的」的談話記錄。
西樣東西,攤在一張桌上。
我盯著它們看了很久,把那張ETC記錄摺好,收進貼身的口袋裡。侯亮平說,這張你自己留個底。我現在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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