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周晴才是這家酒吧的常客,服務生的證言恰好可以證明被害人在撒謊。”沈浪質證道。
“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我們認為,服務生之所以能叫出被害人的名字,有可能是因為警方在調查時,跟她說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訴人反駁道。
他嘴上說的硬氣,但心裡不得不嘆息,細節決定成敗,果然如此。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他是看過的,還真沒注意這一點。
或許服務生與被害人本就認識,但在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中均未提及相識之事,以辯護人的做事風格,一定會拿這說事,窮追猛打。說來說去,公訴人覺得還是自己大意了。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警方不把兩個人的名字都說出來,只說被害人的名字?辯護人認為,應以證人的證言為準,而不是推測。”
好嘛,還帶後找補的,這專業水平……真是沒誰了。對此,沈浪當然不能認同。
……
“本院根據辯護人的申請調取了商家堡五金加工廠的監控錄影和警方的執法記錄,並傳喚了當日出警的民警張亮出庭……”審判長履行完前面的程式,書記員開始播放警方的執法記錄。
當庭播放完畢警方的執法記錄後,沈浪開始向民警發問。
“張亮警官,你是第一個趕到案發現場的嗎?”
“是。我和我搭檔周虎一起到的現場,他今天有任務沒來。”
“你一直在現場?”
“是。”
“執法記錄儀中出現的轟隆隆的聲音是什麼?”
“是火車的聲音。不遠處有幾條鐵路,火車經過的時候就會發出噪音。”
“火車發出的噪音有多大,會影響你們正常談話嗎?”
“會,火車經過的時候,需要大聲說話,有時候甚至要喊出來,才能聽清楚。”
“案發當晚一直是這樣嗎?”
“嗯……應該是,我沒太留意。”
沈浪問完後,由公訴人發問,因為沈浪的提問主要針對火車噪音,所以公訴人只是簡單問了幾句就完事了。
直到此時,陳夏才想明白,原來調取執法記錄是為了證明案發當晚火車的噪音很大,讓法官對之前證人李秋水的話產生合理懷疑。
如果只有沈浪說當晚火車經過噪音很大,法官可能不會在意,也不會輕易採信。證人李秋水說火車經過會產生噪音,可信度比沈浪要高。
現在警方的記錄儀中也出現了火車的噪音,民警對當時場景的描述一定會引起法官的注意,也會對李秋水的證言產生質疑。
沈浪要的就是這個效果,他提供的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但卻可以讓審判長和審判員對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等證據產生質疑,讓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無法把被告人釘死在被告席上。
試想一下,在門窗緊閉,外有火車噪音的情況下,累了一天的證人李秋水睡下後,怎麼可能會被二三十米外一間屋子裡的喊叫聲輕易驚醒。
另外,附近居住的房客,為什麼只有她一人被驚醒,出來見義勇為?難道證人與被害人……,沈浪留出了可想象的空間。
下一個證據是商家堡五金加工廠的監控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