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一次見面對方的態度來看,他們似乎也想盡快解決此事,否則不會見我們。”
“嗯,有這種可能。”
“其實,遠達科技這邊也想談,想盡快解決這事,但是對方只想合作共同開發軟體,根本不提侵權的事。這讓公司高層很生氣。”
“為什麼不直接起訴?”沈浪有些不解,他很少辦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案子,自然不瞭解其中的門道。
“我一開始是這樣建議的,但是您也知道,一旦訴訟,時間不可控,雙方又都是大公司,背後的較量肯定少不了,再拖個一兩年……,所以但凡有一線希望能談,遠大科技都不願意進法院,價效比太低。”
“嗯,如果是這樣,我想賭一把,選擇後面的風險代理。”沈浪想了想,與其拿五萬元律師費,還不如來一把大的。
“您不再考慮下?談判……不一定能成功。”李國華規勸道。在他看來與其水中撈月,還不如落袋為安的好,五萬元雖少,好歹有進賬。
“既然以我為主,那就這麼辦吧。”沈浪微笑道。在他的字典裡,風險與收益永遠是並存的,他看中的是高收益,自然願意冒高風險。
“好吧,您說了算。我會跟遠達科技那邊溝通,最遲明天中午把協議發給您。”李國華有些無奈。
“什麼時候與對方公司談判?”
“本週五上午十點。我安排了雙方的代表來咱們律所談。”
……
當陳夏拿著打印出來的協議,走進沈浪辦公室的時候,突然有了一種不真實感,沈老闆居然又接了一個大活兒,而且還是與本所律師合作。
不是都說他人緣很次,所有律師都防著他嗎?怎麼還會有同事找他合作?看來傳言不實啊。
其實她忘了一句話,這世上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恆的利益。
“怎麼啦?我就不能接一個大活兒?”辦公椅上的沈浪撇了撇嘴,起身伸了個懶腰,“這都歇了快一個月了,也該動動了。”
“不,不,我不是這意思,就是覺得太突然了。”陳夏急忙辯解道,“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我還是第一次參與。如果對方公司構成侵權,會賠多少錢?”
“具體標準我也不清楚,你去查下,看看本地法院最近幾年的案例。”沈浪當起了甩手掌櫃的。
一個小時後,陳夏興奮的跑進了沈浪辦公室,“我查到了。”
“多少?”
“《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方式:
一、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權利人很難舉證其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被侵犯而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所以,法院常常適用權利使用費或者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來確定侵權賠償額。
我查了本地法院的賠償情況,有幾千塊的,也有三四百萬的。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舉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