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麼知道的?當時誰在照顧孩子?”法官問道
“是我媽告訴我的,當時我媽在照顧孩子,我婆婆說是來幫著照看孩子的,然後我媽見家裡沒菜了,出去市場買菜,結果孩子就被他們抱走了。”姜茜回道。
“事後,你見過孩子嗎?”
“沒有,我打過電話,我婆婆承認孩子是他們帶回村的,後來我想見孩子就去了村裡,但是他們不讓我見。”
“你說的他們是指誰?”
“我婆婆和家裡人,他們攔著我不讓我進院。”姜茜的眼淚流了下來。
“被上訴人,是這樣嗎?”法官看向張寶庫。
“不是她說的那樣,當時我們鬧離婚,她奶水不足,我怕孩子吃不飽,就把孩子帶回了村裡交給我媽,孩子是我抱回家的。我和我家人絕對沒有虐待孩子,我們買的奶粉都是進口的,都是最好的。”張寶庫不認為自己做錯了什麼。
“你們是不是趁著上訴人去醫院檢查,上訴人母親去買菜之際,抱走的孩子?在抱走孩子之前,有沒有與上訴人商量?”
“是。我沒跟她商量,我要是說了,她肯定不讓我抱孩子走。”
“現在孩子在哪?”
“在村裡,一直跟著我爸媽。”
“現在孩子多大了?”
“一歲半大一點。”
“上訴人,孩子現在多大?”法官看向姜茜。
“到這個月,孩子一年零八個月大。”姜茜說道。
“根據本案的案情,我們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張寶庫與其母親宋曉花擅自帶走張青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上訴人姜茜的侵權,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夫妻雙方雖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已實際分居時,張青的撫養監護問題。
上訴人、被上訴人,你們是否對本案爭議的焦點有異議?”法官問道。
姜茜沒說話,看向陳夏。
陳夏說道:“沒有異議。”
張寶庫見陳夏說沒有異議,很想說有異議,但又不知道該有什麼異議,憋了半天還是說了“沒有異議”。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辯論。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先由上訴人發表意見。”法官說道。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張寶庫及其母親宋曉花,在未徵得姜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帶走尚在哺乳期的張青的行為構成對張青之母姜茜的侵權。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