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律師》606很想吃後悔葯(1)

作者:雪映紅梅·3小時前

也許從整個案件來看,檢察員認為合同沒執行完,被告人沒拿到全部款項,所以被告人的詐騙行為就應該是未遂,不應算是既遂。沈浪在腦海中推測著檢察員的思路。

不過這樣一來,犯罪金額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了,起步刑期可就不一樣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起訴書確定的犯罪金額為一百萬元,以本省的標準,該數額屬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輕的刑種或者較短的刑期;減輕處罰則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雖然“從輕”和“減輕”只是一字之差,可落實到具體刑期上可差著一個檔呢,被告人要多蹲很多年的大牢。

檢察院認定被告人董懷軍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聽起來不錯。但具體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全看法院怎麼判,不確定性太大。

法官可以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合情合理合法,也符合檢察院的想法;當然法官也可以減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六年、七年,也完全沒問題,因為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

沈浪可不想冒險,而且根據案情,律師也確實有發揮的空間,所以沈浪打算做罪輕辯護,建議刑期為十年以下,為被告人爭取合法權益。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法官看向前面被告人席上坐著的董懷軍。

董懷軍很慌,很害怕,心跳很快,眼睛溼漉漉的,看人有些模糊,他現在很後悔,很想吃後悔藥,可惜沒地方買。

“被告人董懷軍,是否聽清楚提問?”法官見他六神無主,厲聲喝道。

“聽,聽到了。”董懷軍看向沈浪,想起了前幾日沈浪來看守所會見時跟他說的話。

“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被告人請回答。”法官又問了一次。

“有異議。”董懷軍深吸一口氣,強行讓自己鎮定下來,“我認可罪名,但我只拿了三十萬,不是一百萬。”

“你的意思是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認可,但是對檢察院認定的犯罪金額不認可,是這樣嗎?”法官問道。

“是。”董懷軍回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法官說道。

“被告人董懷軍,你是否認識宮宇?”檢察員問道。

“認識。”董懷軍點頭道。

“你們是怎麼認識的?”

“我找房屋中介賣房,他是買主。”

“賣的房是你自己的嗎?”

“不是,是我父母的。”

“你父母知道你賣房嗎?”

“不知道。”

“那你是如何賣房的?又是如何取得宮宇的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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