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中介公司。”
“合同金額是多少錢?房子賣了多少錢?”
“一百萬,但是我沒全拿到。”
“房屋過戶給宮宇了嗎?”
“沒過戶,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做變更的時候,工作人員懷疑我拿的是假證,我害怕被抓,就跑了。”
“你是怎麼被抓的?”
“我跑去了網咖,後來警察來了,就把我抓了。”
“法官,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法官。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嗎?”法官說道。
“被告人董懷軍,你剛才說賣房合同上寫的金額是一百萬元,這是全部賣房款嗎?”沈浪問道。
“是,是全部賣房款。”董懷軍看著沈浪回道。
“是一次性付清,還是分次支付?”
“分三次,第一次宮宇給了我兩萬定金,第二次又給了我二十八萬,剩下的款項房子過完戶以後支付。”
“截止被抓獲,你一共拿了多少錢?”
“只有三十萬,剩下的七十萬我沒拿,因為不符合支付條件。”
“也就是說,你實際上只到手三十萬元,剩下的七十萬,你並未得手。根據合同約定要等到房產過戶後才能拿到,是嗎?”
“是的。”
“你有沒有想過,你的證是假的,房產過不了戶?”
“想過,我其實也沒想著要剩下的錢。”
“所以,你詐騙的目標只是拿三十萬?”
“對。”
“那你為什麼要將房子賣一百萬?”
“因為一百萬看起來更合理,如果我只賣三十萬,房產經紀都會懷疑我手裡的證或者房子有問題。買家也會懷疑,不會跟我簽約。”
“法官,我問完了。”沈浪結束了發問。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提交證據。辯護人進行質證。”法官說著看向檢察員。
“第一份證據,房屋買賣合同……”檢察員開始舉證。
對於檢察員列舉的證據,沈浪和被告人董懷軍都認可,事情確實是董懷軍做的,總不能睜著眼胡說八道,這可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可以胡攪蠻纏。
再說了,董懷軍和沈浪這個辯護律師只是對檢察員提出的犯罪數額和既遂、未遂問題有異議,對其他案件事實部分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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