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第一被告人柯正的辯護律師壓力就比較大了,柯正一直不認罪認罰,他只承認對孩子有體罰的情況,但是對於故意傷害的事他卻一直推脫說不是故意造成的,那都是意外。
至於孩子被燙傷一事,他說那是因為看錯了冷熱水,操作失誤導致的。反正就是不認,避重就輕。
他的辯護律師是一位看起來五十多歲的老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想方設法地為柯正開脫,很賣力氣,估計收了不少律師費。
第一個被帶入法庭的被告人是柯正,所以古東和陳夏只是靜靜的聽著,當看到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那位老律師,手舞足蹈地想盡各種辦法為被告人開脫罪責時,陳夏二人都覺得累。
若問什麼樣的辯護最累人,非無中生有,無理攪三分莫屬,雖然老律師說得滿頭是汗,聲勢很足,但在陳夏看來那些話不過是狡辯,屁用沒有。她都怕老律師演的太過,用力過猛倒在辯護席上。
可沒辦法,誰叫老律師收了錢,既然收了錢,那就得辦事,即便表演也得演。
第一個被告柯正被帶下去後,第二被告馮靜被帶入法庭,開始接受法庭調查。針對檢察員的提問,她有一說一,當場認罪認罰,態度好得不行,當庭還哭了一陣。與第一被告柯正的態度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陳夏與古東更像是走過程,整個庭審過程沒有出現激烈的對抗。
針對檢察員列舉的證據,馮靜均表示認可,辯護人古東和陳夏也沒有異議。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被告人柯正在與馮靜及付星共同生活期間,以各種方式,長期、頻繁地對付星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罪。
被告人馮靜作為付星的母親,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防範柯正的虐待行為,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亦構成虐待罪。
在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過程中,被告人柯正採用多種暴力手段多次直接傷害被害人身體,造成被害人一處重傷、八處輕傷等嚴重後果,所涉故意傷害行為不能為虐待罪所評價,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被告人馮靜作為付星的母親,一再放任柯正傷害付星,並時而參與致付星輕傷,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
此外,二被告人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行為亦構成虐待罪,如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僅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並不能全面評價其虐待行為,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一般故意傷害案件,通常將六級以上殘疾視為嚴重殘疾。
本案中,被害人的身體損傷經鑑定構成七級殘疾,被害人身體不同部位遭受傷害造成多處殘疾,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損害極其嚴重。
基於此,從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利益出發,經綜合判斷,本院將本案所涉情形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本院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柯正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虐待罪判處被告柯正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馮靜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虐待罪判處被告馮靜有期徒刑一年。完畢。”
檢察員發言的時候,不僅陳夏和古東在邊聽邊記,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老律師也是筆走龍蛇,手就沒停過,估計是在記錄反駁的點。
“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從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開始。”被告人自行辯護後,審判長看向辯護人席。
老律師扶了下老花鏡,拿著剛才記錄的稿子,說道:“審判長、審判員:……第一,被告從未故意傷害過被害人,而是出於幫助其母管教子女的目的,幫著被害人改掉一些不好的習慣,自古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說法,所以被告柯正的一切行為都是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只是手段有些過激,造成了不好的結果。所以,柯正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陳夏聽了老律師的話,心中不是滋味,一個律師做到這種程度,也真是沒誰了,難道為了賺錢真的可以顛倒黑白,侮辱眾人的智商嗎?心裡就沒有一點正義感?良心不會痛嗎?
“第二,被告不構成虐待罪。
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此可見,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一、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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