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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景川最終還是沒有簽字。
不是覺得溫以寧會回來。
而是簽下名字,就意味著他們之間最後一層法律關係也會消失。
他只能抓住這根已經繃到極限的線。
離婚訴訟開庭那天,溫以寧仍未出現。
律師提交了大量材料。
分居證明、工作調令、財產宣告,以及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的書面陳述。
法官詢問賀景川:
“你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是什麼?”
他沉默了很久。
結婚三年,他們沒有共同旅行,沒有完整度過一次紀念日。
溫以寧參加重要活動,他從未出席。
她住進婚房後,甚至沒有獨立的臥室和門鎖許可權。
他找不到任何可以證明這段婚姻仍然正常的證據。
最後,他只能說:
“我愛她。”
溫以寧的律師看了他一眼。
“溫女士認為,這句話來得太晚。”
第一次判決沒有準予離婚。
走出法院時,賀景川卻沒有絲毫輕鬆。
律師提醒他,分居滿一年後再次起訴,法院依法應當判離。
他爭取來的,不過是十二個月。
這十二個月不是機會。
只是倒計時。
賀景川開始處理過去留下的問題。
他解除喬若安畫室的全部資助,但沒有收回信託。
那是喬父留給女兒的保障,與溫以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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