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七點二十,韓春明把四處高位點標在車前蓋的圖紙上。
四處都在管架內側,最高接近七米。下方一邊是儀表管線,一邊是舊裝置基礎,移動平臺沒有落腳空間,梯子更不能搭在裝置和管線上。
“踏勘時我以為平臺靠到最近能做。”韓春明說,“裝置部重新核位置,水平距離不夠。”
陸沉舟也看過這四處,九萬九千六的方案由他最後承擔。他沒有把判斷失誤推給韓春明:“明早聯合看。今晚先算三種辦法。”
第一種,小型腳手架。四處若分兩組搭設,材料、架子工、搭拆和驗收初算接近一萬六,還要增加至少兩個標準視窗。
腳手架成本高在兩次搭拆,不只是一堆鋼管。內外側通道不能同時佔用,第一組完成後要退料、清場,再到第二組重新立杆和驗收;架體沒驗收前,八名防腐工也不能提前上去等。
第二種,小型曲臂作業車。牛慶山聯絡到的首輪口徑是一萬二,算上運輸、司機、廠區等待和額外防護,完整直接成本約一萬四到一萬八,工期影響最小。
一萬二隻是裝置租賃口徑。車輛寬度、重量、最小轉彎半徑、工作高度、水平伸距和支腿範圍若有一項不合現場,運輸費與司機等待仍可能照收。牛慶山讓三家裝置商按同一引數回價,不再只問“七米能不能上”。
第三種,十三處普通點位先做,四處高位另等檢修視窗。但合同範圍已經包含四處,不能因為難做就單方面摘出去。
這個辦法現金壓力最小,卻會讓合同驗收被四處點位卡住。若甲方不書面同意拆分,高位點等十天,質保和結算也可能一起等十天。孫浩因此把它列作工期方案,不當成施工方自行決定的減項。
牛慶山偏向曲臂車:“貴是貴,一天做完,班組不用為四個點再等幾天。”
韓春明更謹慎:“紙面高度夠,不代表車能進。北側通道有彎,裡面還有上方管線。先驗證路線,不能把裝置訂來再想怎麼轉。”
孫浩則盯著合同:“車若驗證失敗,運輸和調車由誰付?這一項也要在租賃前問。”
陸沉舟聽完,才發現自己最初只在比較一萬六和一萬四到一萬八,沒有把驗證失敗本身當作成本。團隊不是替他執行一個已經正確的答案,而是在補他沒問出的條件。
孫浩沒有先問甲方能加多少錢。他把三種方案分別對應到合同範圍、工期和付款:“現場方式未定,合同附件就沒定。明天看完以前,不能蓋章,也不能先報一口新增總價。”
許清如追問為什麼實施幾天才發現。陸沉舟承認:“踏勘對接近條件判斷不足,正舟承擔自己沒看清的部分。現場是否又有新增限制,明天按四個點分別核。”
第二天八點半,劉建成、韓廣發、程海峰和許清如一起進場。
第一處下方多了一臺這兩天新增的臨時測試櫃,佔掉原平臺位置。
趙明亮調出裝置進場記錄,測試櫃確實在原踏勘後臨時佈置;程海峰同時指出,櫃體何時移走沒有確定日期,不能把“臨時”理解成明天就能恢復原落腳點。
第二處的裝置基礎一直存在。正舟從通道角度誤判了平臺伸距,這一處責任沒有爭議。
韓春明重新把平臺停在當初設想的位置,用捲尺量到作業點。高度夠,水平距離卻差了一截,踏勘照片又只拍到立面,沒有把落腳點與裝置基礎同時收入畫面。這不是後續條件變化,而是原證據本身就不完整。
第三、第四處原本能短距離靠近,但裝置部最新確認旁邊停用舊管線也不得承受碰撞風險,平臺必須後退近一米,退完便夠不到。
程海峰在兩處記錄旁分別寫明新的安全距離要求,並由裝置部標出禁碰管線。甲方新增條件有了位置和日期,正舟誤判也有原照片和實測,兩類成本才具備分擔依據。
牛慶山看到第一處時想立刻把責任歸給新增裝置,陸沉舟讓所有人繼續往下看。四處逐一測完,正舟自己的誤判和甲方後增條件同時存在,任何一方都不能拿其中一處代替全部。
四處不是同一種原因,新增成本也不能一句“現場變了”全推給甲方。
韓春明先比較作業條件:“腳手架要搭拆、驗收、佔通道。曲臂車如果路線能過,甲方給完整兩小時,四處可以集中做。”
牛慶山拿出車型引數:車寬一米七八,最小轉彎半徑接近三米,北側入口可能透過,但必須先做空車路線驗證,地面承載也要甲方核。
他沒有立即鎖最便宜的車,而是把候選車型的整車重量、收車尺寸、工作曲線和司機資料同時要來。裝置能穿過入口,只是第一關;到點位後能否展開支腿、抬臂時是否碰上方管線、完工後能否原路退出,都必須由實車和操作員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