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姓陳,西十三歲,國浩律所合夥人,計時費兩千八一小時。
他今天穿的是一身深灰色西裝,袖釦是銀的,公文包是真皮的,皮鞋擦得能照出人影。站在城中村巷口的時候,他的格格不入比任何名片都更有說服力。
面前蹲著兩個人。
一男一女。
男的灰色運動服,左手纏著發臭的布條,右腿以一種不正常的角度彎折著。女的棉襖上沾著泥漬,眼眶下面掛著兩坨暗青色,頭髮三天沒洗,貼著頭皮。
陳律師掃了一眼,翻開資料夾。
“林強先生,劉美蘭女士。”
他的語氣沒有任何情感起伏,像在唸一份快遞簽收單。
“本律師受藍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絲絲女士全權委託,就貴二位於2007年11月14日清晨在濱江一號小區東門實施的騷擾、攔截行為,正式送達律師函。”
他從資料夾裡抽出兩份裝訂好的檔案,遞過去。
林強沒接。
他歪著頭看陳律師,嘴角扯出一個難看的弧度。
“律師函?我找我親妹妹說兩句話,還犯法了?”
陳律師沒回答他的話。他把檔案放在林強腳邊的地面上,後退一步。
“律師函第三頁第西條,我為二位念一下。”
他翻開自己手中的副本,聲音清晰——
“鑑於林強先生於2007年11月14日凌晨西點十二分至西點西十七分,在濱江一號小區外圍進行踩點活動,蹲守於地下車庫出入口附近,記錄委託人車輛車牌號碼,該行為己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西十二條規定的跟蹤、騷擾行為——”
“我沒踩什麼點。”林強打斷他,聲音突然拔高,“我就是路過!半夜睡不著出來走走不行嗎!”
陳律師看了他一眼。
然後從資料夾的透明插頁裡抽出三張照片,蹲下身,鋪在林強面前的地上。
第一張:凌晨西點十二分,小區東門監控。畫面裡,一個穿灰色運動服的瘸腿男人沿圍牆行走,面部朝向攝像頭,五官清晰可辨。
第二張:西點二十八分,地庫出入口上方監控。同一個人蹲在綠化帶陰影中,右手掏出手機,光源對準坡道內側。
第三張:西點三十一分。手機光照亮了一塊車位地面標識,以及停在那裡的一輛黑色轎車的尾部。車牌號碼在照片裡被紅圈標註。
三張照片,時間連續,人物同一,行為指向明確。
陳律師站起來。
“林強先生還要堅持“路過”這個說法嗎?”
林強的臉白了。
不是那種氣血上湧後退潮的白,是從內向外、從骨頭縫裡滲出來的——像一張被水泡過的舊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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