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六年前見過的可能是另一枚腳印,或後來被取塵膜儲存的原腳尖。當前墊上的腳尖是複製品。
韓立把誤差和邊界寫清。取塵膜塑化劑能鎖定市民政同類材料,不能唯一鎖定某一張膜;腳尖鞋紋與舊錯位鞋套接近,不能證明由原鞋套壓出;腳尖和鞋跟同一時段為高機率結論,具體相差分鐘仍無法確定。
唯一能繼續追查的方向是舊取塵膜。
市民政封存庫三年前曾對FANG印表機區域做靜電取塵,登記四張膜。三張仍在,一張編號19-C缺失。缺失膜記錄的正是六年前錯位腳尖前掌,三年前掃描圖能看到相同鞋紋和熱敏粉。
19-C在許梅蘭死亡前七天被一張“裝置復掃”工單調出,歸還欄空白。工單使用的舊維護介面與許申偽接管單同源,建立端經北路公共基站轉發。
工單接收賬號屬於市民政掃描裝置的公共維修位,三年前已經停用。調出當天,封存庫門禁沒有對應人員進入,取膜動作透過修復室傳遞窗完成。傳遞窗重量記錄多出二十八點六克,與一張靜電膜連紙套相合。
窗外攝像在同一時段被一輛無酸紙推車擋住四十一秒。推車後來回到原位,輪胎上帶北路藍墨,駕駛人只露出灰色袖口。取膜路線與當前多次使用的灰袖套方向相接,仍未落人。
錯位腳印從背景進入當前行動線。
顧紹康家屬賬號隨即轉向馬小滿,稱她掌握舊腳印多年、又拒絕認親,可能親自提供取塵膜偽造現場。保護組報告馬小滿要求律師立刻去市民政封存庫,取回一張匿名寄存回執。
她沒有離開保護點,卻越過原約定,聯絡了三年前幫助她寄存材料的檔案員。
陸明棠先核行動,不把聯絡檔案員寫成毀證。
匿名回執對應一個小型防潮袋,寄存時間在三年前數字化清點後一週。馬小滿在律師見證下授權開啟。袋內沒有取塵膜,只有一張清點照片和許梅蘭寫給她的便條。
防潮袋三道封線均為三年前形成,外層有律師事務所寄存章,內層只有馬小滿蠟下舊指紋。袋內溫溼度卡連續,沒有近期開啟後重新平衡的波動。
清點照片原檔案儲存在一次性儲存卡中,拍攝時間、相機序號和市民政掃描室照明頻閃相合。照片不是輿論出現後補拍,許梅蘭便條也被三年前封線壓住一角。
便條寫著:“腳印留照,原膜入庫,不要自己拿。”
照片顯示19-C當時已經交市民政櫃,馬小滿只保留影像。寄存袋三年未開,封口和重量連續。
她的新行動揭開一項遲報,也提供了排除當前持膜的客觀鏈。律師聯絡檔案員屬於保全回執,未接觸封存櫃、取塵膜或防靜電墊。
馬小滿的新行動暴露她一直保留舊腳印照片,卻不支援她持有或提供缺失取塵膜。她隱瞞照片需要更正,當前製作腳印的省事嫌疑被排除。
“為什麼不早交?”陸明棠透過律師問。
馬小滿回答,照片背面寫著三名聯絡物件的舊編號,她不願在沒有身份保護時交出。她同意提交腳印區域和寄存時間,舊編號繼續遮擋。
這項授權同樣不可用來逼她認親。
宋硯沒有參與第二輪原物接觸。反噬後,他只把自己的直覺拆成問題交給陸明棠:舊粉是否有載體,橡膠斷鏈方向,缺失膜的取用介面,馬小滿是否具備當前接觸條件。
周小滿給出的現實答案逐項落下。他接受原先“六年舊腳尖”判斷被推翻,也沒有因為結果不利於許梅蘭生活記憶就降低檢驗標準。
市民政封存庫找到19-C原紙套。紙套封口被整條切開,內側殘留FANG熱敏粉和一根藍黑粗紙纖維。粗紙與宋明川裝置交接底紙同源方向,說明取塵膜曾與舊簽名紙在同一裝置清點包中存放。
這仍不能證明宋明川取膜或製作腳印。可核方向只到裝置清點包、舊維護介面和死亡前七天調出。
韓立的當前結論寫窄:錯位腳印腳尖與鞋跟均為近期製作,腳尖嵌入六年舊粉靜電膜;19-C缺失膜是最有力來源,調取人與製作者未定;馬小滿持舊照片並遲報,不具備當前膜接觸鏈,不能據此指向她參與偽造。
省級剛性框繼續封存,任何人不得為確認鞋型剝離透明膜。
宋明川舊簽名線獲得一項新實物:19-C紙套內的同源粗纖維。陸明棠申請把紙套、裝置交接底紙和FANG第三層做同源拼合,不申請親緣資料。
。警報場前提出發控監庫塊蠟科理病,錄記寫剛論結
。前架丙九十在站經已人的服置裝舊穿個一
。乙帶原轉臨和甲帶原轉臨向手的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