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坑救援燈B的缺口曲線能裝進殼片A,卻裝不進03-17編號皮。
省級檢驗屏上,三條邊緣被放大到同一比例。燈B缺口與殼片A在弧度、鋸齒和W-4雙壓波上高度接近;03-17編號皮輪廓相同,金屬晶粒方向卻橫了九十度。
同一塊燈殼切下的外皮,不會改變軋製方向。
周小滿沒有先解釋。她把兩種互斥假設寫在透明板上。
第一種,祭坑燈B就是原03-17母燈。有人從右殼切下編號區,壓到另一具末位6燈體;殼片A是切殼時留下的負形或邊角。
第二種,03-17編號皮來自注銷救援隊的備用號皮庫存,祭坑燈B和殼片A只是W-4調弧、練習切口的母殼。編號移植真實,來源卻從“某一盞個人礦燈”轉為裝備管理材料。
兩種解釋不能同時成立。
崔有泉此前更傾向第一種。他說清退時壞燈常拿來練壓具,若有人要保舊號,最省事就是從原燈殼切下編號塊。燈B缺口、03-17皮尺寸和殼片A差值都很小,表面完全說得通。
第一組指標也給了他支援。
三件材料都含第三救援隊舊黃漆、充電架石墨和同批鋁鎂合金方向;手鋸起口使用六碼細齒,弧面收邊又都能由W-4復現。祭坑燈B埋藏土層裡還有03-17透明漆微粒。
技術員先做形狀盲配。祭坑燈B缺口、殼片A和十二塊同批練習殼隨機旋轉後交給軟體,殼片A與燈B連續三次排在最高相似位;03-17薄皮因尺寸接近也排到第二。若只看輪廓,三件像來自同一把鋸和同一副弧模。
崔有泉指出,救援隊修燈常先從廢殼切一塊練手,再切編號區。這個工藝足以解釋燈B、殼片A和薄皮為何共享鋸口/壓波,第一種假設因此更具迷惑性。
如果只看成分、尺寸和工具,原燈切皮是最可靠的解釋。
檢驗車裡出現短暫放鬆。礦方律師要求據此把祭坑燈B寫成03-17原燈,繼而主張舊燈既已找到,後續只需查誰把外皮移到末位6燈體。
宋硯沒有接這個順手答案。他問:“同一母殼還應該相合什麼?”
“晶粒、漆裂和腐蝕坑。”周小滿說。
她讓外勤從北山三號封井清退箱取回四類對照:完整救援燈殼、維修練習母殼、備用編號覆片和充電架位號牌。來源標籤全部遮住,檢驗員只看厚度、晶粒和背面工藝。
完整燈殼平均厚零點八一毫米,沿燈身橫向軋製;練習母殼同厚,切口會保留內弧應力;備用編號覆片只有零點四二毫米,縱向軋製,背面有兩條定位蠟槽,便於貼到換殼後的救援燈;架位號牌更厚,帶銅質衝孔。
03-17編號皮落入備用覆片組。
它厚零點四二毫米,縱向晶粒、雙定位蠟槽和透明漆封邊都與十二張備用覆片一致。祭坑燈B與殼片A則是零點八毫米橫向燈殼材料。
三名檢驗員在遮號條件下又做漆裂連續性拼合。真實母殼切片應在邊緣保留同一條底漆裂紋和腐蝕坑的前後半段。殼片A與祭坑燈B能找到兩處可延續裂紋,03-17薄皮卻無一處接續,背面反而出現備用覆片專用的平碼蠟槽。
形狀相近來自同一練習模,材料連續性只存在於燈B與殼片A之間。
三件物件外形可以相套,金屬母體卻不連續。
祭坑燈B無法構成03-17編號皮的母殼。
周小滿停了一下,把記錄改成:“祭坑燈B不構成03-17編號覆片母材。”
備用號皮來自第三臨時救援隊充電室。救援燈換殼後,為保持隊號-架位,維修員從號皮冊取對應薄片冷壓到新殼。號皮歸裝備庫,不隨具體佩戴者或員工工號轉移。
第三救援隊登出冊附有號皮管理辦法。每個架位存兩張備用覆片,使用時只登記“隊號、架位、換殼批次”,禁止填寫佩戴人。救援隊撤銷後,剩餘覆片應衝孔作廢,再與充電架牌分箱封存。
退休充電員透過遮名影片確認,03-17袋原有兩片,一片事故前已用於常規換殼,另一片隨登出箱儲存。他只認制度和袋數,不認事故夜取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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