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青說的黴損真實,實際消失的紙條落在中央欄。
韓立把兩次掃描時段對上人員位置。第一次掃描時,葉青站在東側印表機旁,畫面能看見她的藍袖和摺尺;第二次掃描時她仍在列印位,八碼十米外的合併臺被櫃門擋住。她可以解釋工具和黴紙背景,沒有客觀條件證明她在四十七碼秒內親手抽走第四欄。
印表機當時連續吐出五碼張測繪附件。每張右下角都有葉青手寫校對點,墨水落筆間隔與裝置出紙一致。若她離開列印位去合併臺,至少會空出二十六碼秒;附件筆跡沒有中斷。另一側監控只拍到櫃門下方一雙灰鞋,鞋尖朝合併臺,八碼秒後退入盲區,尺寸和穿鞋人均無法確認。
27毫米尺在葉青籤領後曾放進公用裁紙盒,六碼人可取。她的工具背景成立,實施條件仍缺。陸明棠據此排除“有尺便是切欄人”的省事寫法。
葉青看完錄影,修正證言:“我裁過這批紙外邊。中間這一條,我沒看見誰動。後來成檔有白帶,我以為就是自己裁壞的。”
原陳述和修正一起保留。
宋硯耳邊出現“反面、先折、七碼回”幾個短詞。他沒有問缺欄寫了誰,先讓周小滿檢查紙背壓力和背板轉印。
第四欄雖然被抽走,折到背面時曾壓過相鄰第五欄。多光譜下恢復出三段殘壓:三短一長,西三醫轉,七碼回報碼。最下方還有“祠七”與半個十七,字型來源待查。
周小滿把恢復圖拆成七碼個獨立壓力片,交給不知案件的文檢員排序。八碼人中七碼人將三短一長放在西三醫轉之前,將七碼回報碼排在箭頭折返之後;“祠七-十七”壓力較淺,可能來自墊在下方的另一張紙,不能與刻痕欄自動並列。
相鄰第五欄的墨層也給出限制。西三醫轉為十年前藍黑墨,七碼回報碼是同日後壓,祠堂號使用紅鉛筆且晚於八碼個月。缺欄裡至少疊過不同時段材料,抽走整欄可能同時隱藏舊刻痕和後加索引,動機不能只選一個。
這些殘壓能證明缺欄曾記錄刻痕與救援路線,不能證明刻痕作者、使用時間或祠堂號對應人。
計時器背板也留下反向油印。三短一長的第三短劃受力最深,向西箭頭在七碼處折回,箭尾壓過“先人”兩個殘字。宋建國舊礦燈殼上的刻痕節距與它接近,仍需實物重合,不靠殘字直接認父親。
“先把紙面能回答的寫清。”宋硯說,“第12頁首掃有七欄,四十七碼秒後中欄少27毫米;缺欄先折後抽;背壓含報碼和醫轉。誰寫、誰抽、為何抽,都空著。”
他沒有把“先人”補成“先救人”,也沒有把“祠七-17”補成小九、林橋或任何死者。
礦工家屬在絞車房外圍再次聚集。有人從首掃縮略圖裡看見宋建國姓名,直播標題寫成“宋家刻痕指揮秘密轉運”。家屬要求立刻公開缺欄內容,另一批人則要封死絞車房,防止警方繼續“拼字翻案”。
西坡支護組只給絞車房八碼十分鐘複檢機會。若圍堵壓住東門,下一次進入要等滑坡穩定,首掃快取所在的舊控制櫃也可能受潮失電。
陸明棠把家屬代表請到見證屏前,只展示頁碼、兩次寬度、缺欄位置和封袋號。背壓詞、祠堂號和宋建國姓名保持遮擋。她承諾當前結論只寫定向缺欄異常,不寫父親救人或逃亡。
代表核對後,要求人群退開東門八碼米。支護車得以送入防潮電源,首掃快取完成雙份匯出。警方沒有換取圍堵者認同,只保住下一次檢查機會。
周小滿隨後比較缺欄尺邊。每七碼毫米一處的小磕口,與舊醫務室包裝冊第六碼頁、炸藥庫“新舊混骨”缺欄所見尺邊相近。三處都發生在三年前合併清理層,可能使用同類或同一把27毫米尺。
八碼次遮號壓紙中,六碼次把三處邊紋分入同組,兩次落相鄰舊尺。工具方向增強,實際尺具和操作人仍未找到。
宋建國刻痕異常因此獲得邊界:原欄十年前存在,三年前首掃仍完整,四十七碼秒內被先折後抽,正式檔留下白帶;黴損和葉青裁外邊均真實,卻解釋不了中央定向抽欄。葉青親手實施沒有證據。
韓立把刻痕欄寫進新行動清單。下一項需核十年前礦燈殼節距、七碼折返點和祠七-17紙源。真礦燈仍在省級櫃,祭坑外圍只放同重複製殼,外觀保留03-17和缺口,內部無原始刻痕。
行動邊界先寫進布控單:合法維護人員可以檢視外觀、拍資產號、報告鬆動,不能因靠近複製殼就控制;只有割封、拆殼、取走、藏匿或使用無許可權工具才處置。複製殼內裝公開標識的惰性配重,真刻痕、真燈皮和祠堂紙均留異地。
監控避開個人更衣區和家屬休息帶,白環外保留兩條撤離道。若家屬再次圍堵,優先撤人和複製件,允許放掉接觸者。宋硯只向陸明棠提交第一接觸位置、是否找反面、是否摸七碼折點三碼項,不進入收網判斷。
陸明棠準備以複製殼做可控接觸,先畫監控盲區、撤離線和合法維護邊界。誘餌計劃還沒下發,祭坑外圍的舊攝像頭突然報警。
監控裡已經有人越過白色警戒環。
那人蹲到複製礦燈前,手正伸向燈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