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興家:帶着全家改換門庭》第 287 章 理論題(2)

作者:斐塗·7小時前

他曾聽阿爹阿孃說過,村裡有人雖然供父母衣食,卻動輒惡言相向。如此雖然沒有違背“奉養無缺”,卻失去了孝的本質。

《論語》雲“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此條律法刑罰雖重,但卻是警告世人需得“敬養”長輩。

“違反教令”便是不敬,“奉養有缺”便是不責。

對於自身而言,平日侍奉父母,不僅要備衣食,更要順其合理教令,遇分歧則柔聲勸諫,不能逞一時之快。

求學之餘,常伴父母左右,解其憂思,方為真孝。

若是隻是懼怕律法的刑罰而去孝順父母,實則是失去了本心,也不是孝治的本意。

……

思路理順,顧遠山回頭重新整理了一遍自己所寫下的草稿。

邏輯連貫,亦合“引經據典”之求。

不錯不錯!

抬頭看了看,時間過半,不算緊迫,顧遠山不緊不慢提筆答曰:

《昭明律·禮律》此條,乃以國法明孝綱,其義甚明:子孫若違尊長之教令——非教令難從,實故違之;或奉養祖父母、父母有缺——非家道困窘,實故缺之,皆杖一百。若因是致尊長染疾,徒一年;若致殞命,處絞刑。

此律分過定罪,以刑弼德,蓋重孝之至也。

夫家庭者,社會之基;倫理者,秩序之根。

此律明子孫之責,使奉養不虧、教令不違,則家長有威,子弟有敬,一家之內尊卑有序,和睦自生。

若子孫皆敢悖逆,或棄養長輩,家必失和,倫理蕩然。

推而廣之,千萬家庭若此,鄉鄰紛爭必起,社會綱常難立。

故律以刑罰束之,使孝不僅為道德之倡,更成法律之責,實乃固家庭倫理、安社會秩序之要策也。

竊以為“孝治”之要,非獨懼刑而從,更在存敬於心。

《論語》雲:“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律定杖、徒、絞之刑,乃防不孝之行,然孝之本質,在順親之心、承親之志。

吾嘗見鄉中子弟,雖供親衣食,卻辭色倨傲,此非真孝;亦有子弟,家雖不豐,卻勉力奉養,柔聲承教,此乃孝之正途。

於吾自身,平日侍親,必謹聽教令,雖有異議,亦婉言勸諫,不敢故違;求學之餘,代親勞作,備辦甘旨,不使奉養有缺。

蓋孝治之旨,在以孝修身,以孝齊家,而後天下可治。

若徒守律文而失敬心,雖免刑罰,亦失孝治之本矣。

寫完之後,顧遠山又重新檢查了一遍,確認沒有錯別字,沒有忌諱詞,才放下心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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