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債》第23章 一萬二千兩(2)

作者:女郎不哭·15小時前

工單後附著一套十年前的緊急票樣。

先兌後核。

所附權益可隨主票一併轉押。

遇斷糧、決堤與軍情阻路,可先用官署舊樣擔保,事後補核受益人。

格式擬定欄裡,寫著程肅。

那時他還沒有入獄。

也沒有人使用鑿角殘印。

韓維山道:“後來的人換了票號,換了受款行,卻不必重新發明一套合法說法。程肅十年前已經替他們寫好了。”

簾外的程見微道:“緊急格式不是永久授權。”

年輕御史先看御前核定的迴避範圍。

這句話涉及公開通用版式,不涉及三張原單。

他準錄為旁核異議。

韓維山道:“格式上沒有停用日。”

“舊案結束以後應當繳銷。”

“誰負責繳銷?”

程見微沒有答。

擬定人有責任寫期限。

簽發衙門有責任收回。

後來用印的人有責任不濫用。

三件事可以同時成立。

父親沒有拿這第一筆一萬二千兩,不等於他什麼都沒有留下。

···

蕭承晏拿起緊急票樣的公開抄件。

“十年前若本宮在場,”他說,“兩營已經斷糧,商家又不肯放貨,本宮也可能先用。”

韓維山道:“殿下是在替程肅開脫?”

“不是。”

“那殿下這句話有什麼用?”

“記下,做反方。”蕭承晏說,“讓最後定責的人知道,使用緊急格式不必然出於謀利,也可能是為了救急。再記下一句:本宮若因此使用,也該為沒有期限、沒有繳銷和用了誰的信用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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