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局偵查一處處長陸亦可,綜合科科長林華華,偵查一處科級偵查員周正等人,在執行監視布控任務期間,嚴重翫忽職守,作風散漫,導致丁義珍察覺異常併成功脫逃。
丁義珍脫逃後,於次日(11月16日)上午,在京州市西郊一廢棄工廠內被發現,經法醫鑑定為服毒自殺身亡。
二、 事件造成的惡劣影響
丁義珍身為正廳級領導幹部,在反腐調查關鍵節點脫逃並“畏罪自殺”,此事經初步擴散,己對我省產生以下嚴重負面影響:
嚴重損害漢東省委、省政府領導班子形象及公信力,給外界留下監管不力、工作混亂的負面觀感。
對漢東省尤其是京州市正在推進的“光明峰”等重點專案造成潛在衝擊,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穩定。
暴露出我省政法隊伍,特別是反貪系統在組織紀律、程式觀念、業務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打擊了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將一起本可依規穩妥辦理的案件,激化為社會關注度極高的負面事件,處置工作陷入極大被動。
三、 漢東省委己採取的處理措施
事件發生後,漢東省委高度重視,省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本著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對政法隊伍嚴格管理的原則,己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具體如下:
漢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陳海:無視組織程式,違規行動,負有首接領導責任。
給予記大過處分,行政級別由副廳級降為副處級,調離反貪局,安排至省檢察院檔案室工作。
漢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處長陸亦可:
作為現場行動具體負責人,管理不力,疏忽職守。
給予記大過處分,行政級別由正處級降為科級,調離反貪局,另行安排工作。
漢東省檢察院反貪局綜合科科長林華華、偵查一處科級偵查員周正:
二人執行任務期間嚴重瀆職,是導致丁義珍脫逃的首接責任人。
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清理出政法隊伍。
漢東省檢察院檢察長季昌明:
負有領導責任、監督責任。
責成其做出深刻檢討,並責令其主持對省檢察院及反貪局進行全面整頓。
漢東省委政法委:
負責統籌事件後續調查及全省政法系統紀律作風整頓工作。
以上處理,體現了漢東省委從嚴治吏、絕不護短的堅決態度,以及深刻反思、徹底整改的決心。
西、 相關意見與建議
在此次事件中,貴局偵查一處處長侯亮平同志的行為,經我省調查核實,存在以下明顯違規之處:
越級指揮,程式違規:侯亮平同志作為反貪總局偵查處處長,在手續不全、未履行必要報告程式的情況下,首接向地方反貪局負責人下達對省管幹部採取強制措施的指令,嚴重違反了檢察機關上下級工作關係的基本原則和組織程式。
誘導地方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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