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穿越孫連城,制霸漢東》第76章 政法課(1)

作者:東陽大官人·8小時前

孫連城見狀,也是準備岔開話題。

畢竟雖然小金子不懂事兒,但孫連城也不打算讓他這麼快就成了常委會上的笑柄。

沙瑞金是年紀到站了,這一屆省委書記幹完如果沒什麼成績,肯定是退休的貨色。

但孫連城自己可是前途無量,所以必須注重一下影響。

孫連城隨即開口,聲音平穩地把話題拉了回來。

“大風廠的土地肯定是有利可圖的。不過想透過單純的倒賣土地牟取幾倍的暴利,那是不現實的。”

“另外,達康同志,你剛才提到京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山水集團和大風廠的案子,首接把大風廠土地產權判給了山水集團對吧。”

李達康點了點頭,神色認真。

“沒錯。法院那邊給的反饋是抵押合同上有大風廠全體股東簽名授權,抵押合同成立。”

“他們依據法律法規,把大風廠的土地產權判給了山水集團。孫省長,這裡面有什麼問題嗎?”

孫連城淡然一笑,那笑容裡帶著一種洞察一切的瞭然。

“有問題,而且是有大問題。”

“育良同志,你分管政法工作,又是政法教授出身。”

“你來給同志們講一講,法院這個判決的違規之處吧。”

高育良聽後,緩緩點了點頭。

他扶了扶鼻樑上的眼鏡,坐首了身體,目光變得專注而深邃,彷彿回到了昔日大學的講臺上。

“好的,孫省長。同志們,那我就給大家簡單普及一下涉及到抵押合同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對於抵押借貸合同,經常會出現一種情況,要麼就是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衝抵欠款,要麼就是抵押物的價值遠高於欠款。”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法院判決抵押物衝抵欠款,就很容易造成要麼是債權人吃虧,要麼是債務人吃虧的情況發生。”

“為了避免這種流質條款情況的發生,早在95年時,擔保法第西十條抵押和第六十六條質押裡就明確規定,簽訂抵押合同時,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滿,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在07年啟用的物權法中,更是完全繼承了擔保法的禁止規定。”

“也就是說,債務人違約,就將債務人的抵押所有物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正常情況下,在處理大風廠和山水集團的官司時,法院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建議山水集團對大風廠提起財產保全,然後法院查封大風廠廠房及土地產權,進行公開法拍。”

“拍賣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大風廠欠山水集團的貸款,執行原則是多退少補。”

“京州中級人民法院居然能在如此簡單的官司中犯下如此重大的誤判,我個人認為,這其中必然是有蹊蹺的。”

“我建議紀委對此案介入調查,好好查一下當初負責這個案件的法官,看看其中是否有什麼貓膩。”

高育良的解說條理清晰,邏輯嚴密,每一個法律術語都用得恰到好處。

會議室裡一片安靜,所有人都認真地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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