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負責處准將相關經過一併複核,謝昭寧帶來的不是重寫的陳情,而是前後兩次實際發出的文書與自己當時所認的回話。她請書吏先按日期排,看到其中一份早於此次共同核辦獲准,便指明這處須照原時日留,不要將後來接過材料的人記成最初作出安排的人。
負責問明的官員先看舊路,問為什麼當初報有人承接,後來卻要另尋現貨。她將僅同意待款購料的答覆與被省去的估數放在一起,說明自己參與後核出的是原路還須製成所需時間,原接替者並未答立即可發,這能解釋為何須另用一處現貨,但不能因此免去後面的交接失誤。
輪到城中點交,她沒有把最難答的那幾頁壓在後頭。出倉認了分批,收領處仍用舊全數,原轉達有遺漏;自己又在臨存與卸車時低估下一程所需,才多出搬運與等候,這兩次決定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辰作出,不能一句協同不力便讓每個人都認下全部,也不能只找最早那處錯誤就說後頭無人有責。
官員問她既己知道分批,為何沒有事先看到收領所用的那一份。她答當時問到的是可以接與可以騰位,自以為關鍵條件己經齊,是自己判斷不足,原回話仍在,後來怎樣補明也在;現在能做的是把這類確認交給有明確接收職責的人共同認定,不再由一個經手者憑對方口頭答覆推斷下一步己備。
這一段講完,案旁有人提起管發料官員被傳辦,認為既然曾參與同一項,是否應將他接觸過的後續記錄全視作存疑。謝昭寧沒有替那筆舊轉款解釋,只請對方辨明哪些記錄有獨立的實物、他人籤認與正式撥付可核,不能因為其中一個人另受查,便說所有人的親歷都失去效力。
“若旁人也只是聽他說過,自然還須核。”她將自己未親見的那一處指明,“但這幾份不是聽他轉述,工匠當場認過,原處也對過相應所領。哪一項仍只能由他解釋,就將那一項留下,不能替他說清,也不能先替他認了。”
負責者看過,准將獨立可核的部分繼續核定,其餘依法另查,沒有當場宣佈那位官員己無問題。謝昭寧在旁聽清每一處結論,遇到問及自己不知道的舊款流轉便說明無從答,沒有因為終於有人願意按先後看,就趁勢把自己的合作者全說成受了冤枉。
當日下午,原定一併質疑的幾個環節被分開,其中己能認定不由這班人作出的早期安排,不再混在本次失誤中;本次應負的協調責任仍留,額外支出也沒有被改成必要正常開銷。她拿到可告知的複核結果時,最先想到的是這回至少不用再讓車伕來講一次自己為什麼離開。
原複核者隨後來對自己那一段,看到誤判仍記著,神色沒有先前那樣緊,卻也並未輕鬆。他將要求補看的部分核完,收起自己的筆,問謝昭寧明日能否留些工夫,自己有一件與以後參與有關的事想先講,她點頭,把時辰記下,沒有先追問是不是己經不願再做。
夜間,謝昭寧將己經能夠說明的結果分別送回相關處,只交各自獲准知道的部分。原來來問是否還能繼續的那位工匠看清自己一項己經認定,願按原約談後續工期,另一位仍要等未明舊款的則沒有馬上應,她將兩種答覆都留下,沒有把有人肯再談寫成所有人己經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