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李嬸子還是沒忍住進來了,聲音裡帶著壓抑的哽咽,她快步上前,蹲下身將小草攬進懷裡,掌心滾燙的溫度熨帖著小姑娘冰涼的脊背,“你不是多餘的,你父母不要你,大伯孃要!以後你就安心的跟著我們生活。”
今日,縣太爺己經下了判決書,判決鈐印還在李嬸子的懷裡揣著,那帶著官印的紙張被捂得溫熱。
“日後,就算是你親生父母過來,小草也不必怕。”李嬸子抬手拭去眼角的溼意,又替小草擦乾淨臉上的淚痕。
“縣太爺說了,有這份憑證在,他們不能把你從我們身邊帶走。”李嬸子從懷裡拿出了今日公堂上那書吏給的憑證。
當時書吏把憑證遞到李大河手中,朗聲道這是官憑,妥善收好,日後憑此印為證,誰敢妄擾,可首來縣衙呈告!
“給我看看。”
雲瑤伸出小手,李嬸子便把鈐印放到她手中。
她輕輕開啟那張薄薄的紙,字跡清晰端正,末尾那方青溪縣令之記的硃紅篆文赫然入目,筆畫方正規整,透著不容置喙的威嚴。
墨字與朱印相映,連帶著紙上的紋路都似帶著公堂的肅穆。
雲瑤逐字念出了上面寫的內容:
案號:大順永昌元年十月字第二十九號
今有原告李大河、李王氏,系外縣人士,跨縣呈告其弟李大江、弟媳劉金花意圖略賣侄女李小草一案,業經本縣審明定讞,合行給憑證事。
一、 李小草年齒,以保甲冊籍所載為準,確係九歲。
二、 判令李小草由其伯父母李大河、李王氏接回撫育,李大江夫婦不得干涉其教養、婚嫁諸事,亦不得再以任何緣由將其變賣、滋擾。
三、 李大江、劉金花犯意圖略賣幼女罪,杖責五十,罰銀五兩繳入本縣育嬰堂,此判己行。
本憑證系依判決節略謄寫,加蓋縣衙印信為憑,曉諭兩縣鄉鄰知悉,永杜紛擾。
青溪縣令 謝子洲
大順永昌元年十月廿九日
唸完,雲瑤收好憑證交還給了李嬸子便退出了廚房把空間留給兩人。
回到西屋,帶了一身的寒氣。葉清沅還在睡著,而葉明謙不知道什麼時候醒過來的,他表情有些迷茫的看著西周。
雲瑤輕手輕腳掩上門,轉身見葉明謙睜著一雙圓溜溜的眼睛瞧著自己,便放輕腳步走過去,伸手替他掖了掖被角。
“醒了?”她壓低聲音問。
葉明謙點了點頭,小手攥著被子一角,眼神里的迷茫還沒散去,只輕輕往雲瑤身邊挪了挪,像是在尋求一絲安穩。
雲瑤看懂了他的心思,伸手摸了摸他的頭,聲音放得更柔:“阿澤乖,外面下著雨呢,溼噠噠的,不能出去淋雨。”
她替他把被子往上拉了拉,蓋住露在外面的小腳丫,又指了指窗外淅淅瀝瀝的雨絲,補充道:“而且天越來越冷了,出去容易著涼,咱們就在屋裡等姐姐醒過來好不好?”
葉明謙眨了眨圓溜溜的眼睛,乖乖地點了點頭,又朝她湊近了些,小腦袋靠在她胳膊上,安安靜靜地聽著窗外的雨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