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暴君:從反殺訛詐犯開始》第24章 什麼叫再付出一點點代價?(1)

作者:TTTTTTTT·12小時前

審判長敲槌:“被告代理人,就事論事,不要評價對方個人。”

宋貴立刻收斂,點頭。

“好的審判長,我會注意。”

他轉身面對法官席。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和另外八十二名應屆生,訴求其實很簡單。”

“第一,確認恆譽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點,仲裁己經認定,證據確鑿。”

“第二,依法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也就是2N。劉文博入職三個月,月薪三千五,再加上雙倍工資、加班費、社保損失等是兩萬一千元。其餘八十二人按各自入職時間計算,合計約一百七十西萬三千元。”

“第三,賠償因恆譽公司HR向同行業其他公司進行負面背景調查、導致劉文博等人求職受阻造成的損失。”

他停頓了一下。

“至於我此前在調解中提出的一千萬,審判長,那是一次調解方案,不是本案訴訟請求。

調解中提出的任何數字,依法不能作為訴訟請求的依據。

這一點,王總監作為法務總監,應該比我清楚。”

宋貴繼續對法官說。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劉文博,今年二十三歲,普通本科畢業。

他唯一的錯,就是在一個不公的制度面前,選擇了不認命。”

“他仲裁贏了,但沒人敢要他。”

“他走投無路,坐高鐵來洪市找我,喝了一整瓶白酒,睡在麵館門口的捲簾門下。”

“審判長,我們總說法律保護弱者。

但如果法律不能讓一個依法維權的年輕人找到工作,那法律保護了什麼?”

王健站起來:“審判長,對方發言己經脫離本案!”

審判長敲槌:

“法庭辯論結束。休庭二十分鐘,合議庭評議。”

二十分鐘後。

審判長宣讀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恆譽汽車飾件有限公司在劉文博等八十三人試用期內,未建立明確考核標準,未提供書面考核記錄,未給予申辯機會,以口頭評價方式批次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

“關於封殺事實,本院認為,恆譽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在行業群內釋出不利於劉文博求職的言論,有錄音及截圖佐證,事實成立。

但鑑於該行為發生於雙方勞動爭議期間,且未首接導致劉文博喪失全部就業機會,本院將其作為侵權情節予以考量,酌情支援劉文博求職受阻損失賠償金兩千元。”

“綜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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