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暴君:從反殺訛詐犯開始》第66章 我問你,扣押的活豬,是不是應當返還的財產?(2)

作者:TTTTTTTT·6天前

但他們今天坐在這裡,是因為他們相信法律能給他們一個公道。”

“審判長,我的辯論意見發表完畢。”

宋貴坐下。

法庭裡陷入安靜。

韓法官:“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李律師站起來,清了清嗓子:

“審判長,我方辯論意見三點。

第一,原告主張的活豬撲殺,有檢疫報告、撲殺記錄、無害化處理證明為證,程式合法。

第二,原告主張的飼料、獸藥、裝置等物品,因長期無人管理自然滅失,不屬於違法處置。

第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賠償範圍,不包括市場經營損失。”

宋貴立刻舉手:“審判長,我請求補充辯論。”

韓法官:“准許。”

宋貴站起來:“被告代理人說,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不包括市場經營損失。

但我要提醒被告代理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被告代理人,我問你,扣押的活豬,是不是應當返還的財產?

扣押的飼料、裝置、車輛,是不是應當返還的財產?

如果是,那麼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有什麼問題?”

李律師站起來:“審判長,原告引用的法條沒錯,但原告混淆了財產和經營損失的概念。

活豬、飼料、裝置、車輛,這些是財產。

但豬場倒閉造成的經營損失,不是財產。

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包含了大量經營損失,這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宋貴:“審判長,我方主張的賠償金額,全部基於扣押清單上的財物,沒有一分錢是經營損失。

活豬按滅失時的市場價計算,飼料按採購價計算,裝置、車輛按折舊後的殘值計算。

這些全部是財產的首接損失,不是經營損失。”

李律師:“審判長,原告的計算方式有問題,”

韓法官:“被告代理人,法庭辯論應當圍繞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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