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同形異斷
案物吏伸手去取黑木匣時,沈照檀先推過去兩隻空封袋。
昨日問紙上雖落了“蘆灣”,卻還沒有具體簿名與調取文號;核查簽發不出去,那條路只能暫候。眼下先要處置的,是已經送到案物房門口的兩枚殘玉。
“用兩隻。”
“補取帖寫的是半枚麒麟玉二。”案物吏看了看袋口,“同類案物可以合封。”
“同類不是同一件。”
案物房的長案鋪著白氈。氈角壓有木尺、細秤、封泥和新裁的物目籤。另一側坐著一名刑部隨案主簿,正是他把兩枚殘玉列入今日補取項,理由只有一行:
“形制相同,或與舊案往來憑信有關。”
沈照檀沒有反對收物。
兩枚玉既已被人盯上,繼續留在謝府,只會多出隱匿、調換或私造的說法。她今日帶來玉作驗記,也帶來了兩枚原物;可收進同一只袋,便等於先替它們認成了一對。
承辦評事將補取帖轉向主簿:“相關可以核,憑信二字尚無所據。”
主簿道:“所以寫的是‘或’。”
“‘或’字也不能寫進案物名稱。”沈照檀把黑木匣放在兩隻封袋之間,“案物先記它是什麼,再問它可能是什麼。”
案物吏開啟接物簿,先寫來源。
第一枚,謝府舊物,由沈氏代交。
他問:“原歸何人?”
“謝無咎。”
“從何處所得?”
“應由他本人回答。”
主簿抬眼:“你是他的妻室,會不知道?”
“我知道的不能替他成為官面來歷。”
案物吏在來源欄後寫:“初始來歷待問。”
第二枚,嶽秉義傷重時交沈氏,長風在場。交物時嶽只說“不是一塊”,沒有說明誰給他的,也沒有說明用途。
主簿問:“既是臨終所交,是否意指與謝家那枚不是一塊,卻屬同一記認?”
“他沒有說後半句。”
“也可能有此意。”
“可以列作問項,不能接在死人原話後面。”
案物吏把“不是一塊”圈在陳述欄,另注“所指未明”。兩枚玉的來源從第一筆起便分成兩行,沒有因為今日擺到一張案上便互相補足。青黛這才開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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