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驗記在橫尺兩邊展開。
題頭、甲乙次序、稱重與拓形結果逐項相同。程師傅先確認自己寫過那些字,又在案物吏新編號旁註明:今日玉甲對應舊籤甲,玉乙對應舊籤乙。先前的公開過程因此可以附作來源待核材料,卻不能替代今日官署接物。
主簿問:“六月十四驗過,今日才入官。中間半個月都在謝府,誰能證明沒有調換?”
“不能用今日官封證明此前沒有。”
沈照檀答得沒有停頓。案物吏反而抬起了頭。
“玉作驗記與三方留存,只能證明六月十四當眾看見的是這兩件;今日接物簿只能證明六月三十官署收到的是這兩件。中間由我保管,是我的陳述。甲乙舊籤、舊繩、尺寸與細部能否前後對上,可以核,卻不能把半個月追認成官署保全。”
主簿道:“這樣一來,證物鏈並不完整。”
“所以把不完整寫出來。”
評事令案物吏在兩件來源欄下另添一行:六月十四公開鑑驗後由沈氏持回,至六月三十入署前無官封,期間保管狀態依其陳述;今日接收只固定此後。
這一行並不替她增添分量,卻堵住了日後有人把舊木匣說成半個月前便有官署背書。
評事沒有讓程師傅重做東市那場鑑驗,只命他依封存驗記,對明最容易被人改寫的兩句。程師傅隔著託布將兩枚玉轉到同一紋面,確認都是留下麒麟首與前足的左半;兩道斷邊斜勢相近,卻彼此錯開,玉紋也接不上。
“同為左半,不能配合。”他說。
案物吏依言落筆。主簿隨即追問,同制、同坊、同批乃至軍中憑信是否仍有可能。程師傅沒有逐項猜測,只把玉作驗記推回橫尺以內:“我能認刀口和玉紋,認不了誰下的令、給了誰、拿來做什麼。要認用途,得有作單、舊主口述或另一頭的交割。”
案物房裡一時只剩落筆聲。
沈照檀沒有趁機要求寫“並非憑信”。
程師傅不能證明它們是謝家軍令,同樣不能證明它們從未被任何人當作記認。把有利的一邊多寫半步,便會給另一邊留下把整份意見推翻的口子。
她只看著案物吏:“還少一項。”
“什麼?”
“用途未明。”
主簿道:“用途本就不寫在物目裡。”
“憑信二字卻已經寫在補取帖上。”
“那是提請核查的緣由。”
“正因有人以用途提請收物,案物意見才必須寫明用途尚不能定。”
評事取過接物總目。案物名稱原已寫成“形制相同半枚麒麟玉二”,他提筆把四字拆開,重新列作:
“半枚麒麟玉二,分別封存。”
下方另設共同核見一欄。
案物吏先寫“形制相類”,沈照檀道:“同一行。”
他在後面續寫:“同為左半,不能配合,具體用途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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